xx县地方税收综合治税管理暂行办法详解.docVIP

xx县地方税收综合治税管理暂行办法详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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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地方税收综合治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保障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地税征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治税,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以及有关行政管理单位和个人根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所采取的监督、支持、协助、奖惩等各种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综合治税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司法保障、信息支撑”为原则,以综合治理、源头控制为主要方式。 第四条 县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各方落实地方税收保障措施,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管理,共同做好综合治税工作。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县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地税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国税局、发改局、工商局、住建局、物价局、经贸局、交通局、科技局、教体局、人社局、国土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督查督办室、监察局、司法局、水利局、交警大队、农业局、电力局、质监局、统计局、卫生局、民政局、文广局、旅游局、招商局、移民局、公路段、县残联及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综合治税工作,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综合治税的办法和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综合治税工作正常开展。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具体负责综合治税的日常工作。 监督控管 第六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不得干预、阻挠或者取代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责。 第七条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地方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依法处理,对举报人的情况要严格保密,并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第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控管税源,依法加强发票管理,有计划地推广应用税控装置,凡属于发票管理范围的票据,都应当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无偿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认真履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涉税义务。 (一)财政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对依法应纳入税收管理的收费项目不予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在结算支付财政投资项目工程款时,必须要求项目单位出具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对不能提供的不予支付。对有奖发票、涉税举报的奖金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的手续费,应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并按月拨付给地方税务机关。 (二)房产管理、国土资源和税务部门要贯彻落实“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制度。房产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要严格执行契税管理中“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申请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自然资源使用权以及矿产资源开采权进行变更、登记审批的,税务部门签署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地方税费缴纳意见,实行税费前置审批,环节控制,否则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三)工商部门对在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注销手续时,对申请人不能提供税务登记注销证明的;在办理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时,对自然人股东不能出具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减税证明的,应当及时告知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四)住建部门对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建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税务登记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五)公安部门根据案件需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及其他涉税人员身份证明及出入境记录等信息。地方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依法处理。 (六)交警部门对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年检标志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贸及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国有企业重组兼并、改组改制和破产清算等业务时,应通知地方税务机关参加。 (八)物价、卫生、教育等主管部门在办理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等其他服务业经营许可证年检手续时,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查验涉税事项,及时反馈发现的问题。 (九)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配合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涉税案件信息。 (十)各单位对取得的付款凭证应当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应缴未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征缴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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