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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一)
时间:2009/3/9 15:37:47 点击:1377
?1.《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GB50045—95)(以下简称:“高规”)第5.2.3条规定,防火墙上若必须开门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耐火极限1.2h),而第5.4.4条则明确若采用防火卷帘门分隔,则必须满足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背火温升的要求。为何对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时间规定相差这么远?
?? 答:《高规》第5.2.3条规定,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防火墙上必须开设门,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其耐火极限应为1.2h。因为防火墙上所开设的门仅为局部,而在《高规》第5.4.4条中当用防火卷帘替代防火墙时,供作防火分隔,该耐火极限的要求应提高,要达到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要求,即《高规》第3.0.2条表3.0.2中以防火墙具有不低于不燃烧3.00h耐火极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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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高规》第4.1.5A条规定,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等应设置在高层建筑的一、二、三层,设置在其他楼层则要采取第4.1.5条A.1款至第4.1.5条A.6款等限制措施,那么餐厅、宴会厅、会议室等人数众多的房间是否要作这些限制?
?? 答:如餐厅、宴会厅、会议室等内兼有歌舞、卡拉OK功能的集中的公共场所,则亦应按《高规》第4.1.5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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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高规》第6.1.1条作了较重大的调整,那么现在在继续按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苏公消(2003)63号文的一些措施来解决高层建筑只有一个安全出口的问题是否继续有效?
?? 答:《高规》第6.1.1条及第6.1.1.1款至第6.1.1.3款均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而苏公消2003[63]文中规定的措施,它不是国家规范,在新修订的《高规》第6.1.1条的规定中已包含了苏公消2003[63]号文中的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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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高规》第6.1.1.2条规定: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只有一个安全出口时,户门应设甲级防火门,但在《高规》第6.2.3.1条中规定十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户门可设乙级防火门,是否按《高规》第6.2.3.1条执行;窗间墙的宽度应大于1.2m,是指一个单元内户与户之间窗间墙的宽度要求,单元与单元之间防火墙两侧的距离仍应按2m控制,这一点难以做到,如将防火墙凸出外墙,应凸出多少为宜?窗槛墙高度应大于1.2m,与《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4.1条有矛盾,是否按《高规》执行?
?? 答:在《高规》第6.2.3.1条中规定十层及十一层单元式住宅的相关规定是没有限定该单元住宅只有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而第6.1.1.2条规定限定于该住宅在设有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下提出相关的防火措施。窗间墙的宽度1.2m,是指一个单元内户与户之间窗间墙宽度。单元与单元之间防火墙两侧的距离应按2.0m控制,按《高规》第5.2.2条规定执行,可对照《高规》图示06SJ812图例。关于防火墙凸出外墙,可按《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8.5.2.4条“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墙突出窗外沿不小于0.5m时,相邻窗距离可不限。”《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4.1条规定是对窗槛墙的要求,而GB50045—95是一个安全出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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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高规》第6.2.5.1条规定: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可对于12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在楼梯间或前室内布置水电管井,管井的检修门能否开向楼梯间或前室?
?? 答:该条可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4.3条第4款(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即“在电缆井、管道井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时其井壁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的规定执行。但除住宅外,其他民用建筑,在楼梯间前室内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门、窗和洞口,仍应执行《高规》(GB50045—95)第6.2.5.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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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两幢住宅建筑相拼,一幢14层、一幢18层,14层以下相当于是单元式相连,14层以上又相当于塔式住宅,在作消防疏散时,屋顶部分不能相连通(楼梯上到屋顶)。考虑疏散时,是按塔式住宅考虑还是按单元式住宅考虑?两幢住宅均做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楼梯上屋顶是否可行?
? 答:两幢住宅相拼,一幢14层,一幢18层,18层按塔式住宅楼考虑,14层可视为单元式住宅,但在第十层开始应与18层住宅相连,将疏散楼梯连通设连廊,解决两个单元间电梯互用。但两幢住宅均应设消防电梯和前室。塔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按《高规》(GB50045—95)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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