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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冲突解决法幻灯片.ppt
第十二章 经济纠纷解决法 第一节 仲裁法 一、仲裁概述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第三方作出裁决,双方又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仲裁法》1995年9月1日实施。 《仲裁法》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㈠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㈡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协会 (一)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3、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二)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㈠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㈡ 仲裁事项; ㈢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㈠ 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 ㈢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过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四、仲裁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三)开庭和裁决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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