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之间的关系教案详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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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简述公权力 1、公权力的来源 2、公权力的含义 3、公权力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 孟德斯鸠 第二章 横向对比公权力之关系 一、分权与制衡原则及其历史演进 二、分权与制衡原则在西方各国宪政中的体现 三、分权与制衡原则与民主集中制的关系 一、分权与制衡原则及其历史演进 1.内涵 分权与制衡原则是近代民主宪政兴起的一个重要公法原则,是西方各国组织政府所立足的理论基石。 分权:是指不同性质的权力应当分立,权力不能集中于国家机构的同一部门或同一批人。 制衡:是指相互分离的权利之间应该形成制约关系,不能有任何一种权力占绝对优势,以保证国家各部分权力保持总体平衡。 2.历史演进 (1)古希腊时期的分权与制衡原则 雅典的五百人议事会(身兼立法、司法、行政三权) 受 制 约 公民大会 陪审法庭是最高的和最终的司法裁判机关 古罗马时期 在各种国家事业中,政治形势是兴衰成败最有力的动因。 ———波里比阿 元老院(公共事务必须优先考虑人民的利益) 人民大会(大部分诉讼中法官由元老院任命,战场上所有人都在执政官的大权之下) 执政官(出征、战功、连任皆受制于元老院和人民大会) (2)中世纪时期的分权与制衡状况 天主教会(在经济、政治、思想、司法方面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君主虽然在名义上是国家的元首,但实际权力不超过自己的领地。 西谚有云:“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 贵族在政治上形成一种氏族民主制与封建贵族制相结合的政治体制——封建贵族民主制。他们在自己的世袭领地内享有立法、司法、行政及宣战、媾和等一切大权,国王无权干涉世袭领地内的事务。 (3)近代以来的分权制衡理论与实践 洛克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英国君主立宪制) 行政权 强调立法优先,同时应当受到四方面的限制: -必须受到委托目的的限制 -受到正式公布的法律限制 -不能侵犯财产权等的限制 -制定法律的权力不得转让 孟德斯鸠完善了洛克的学说将国家政权的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部分,相互制衡。(法国共和制) 汉密尔顿继孟之后强调增强行政权和司法独立。(美国三权分立制) 二、分权与制衡原则在西方各国宪政中的体现 1.美国宪法中的三权分立模式 国会圆顶大厦 白宫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立法权 行政权 司法权 2.英国宪法中的议会主权模式 下议院(平民院):由选举产生的650名议员组成,素有“至尊议会” 之称,拥有极大的权力,是行政权的最高来源。 议会(最高立法机关) 上议院(贵族院):在议会体系中只起辅导作用,监督下院工作,协 助 下院立法、通过行使“延搁权”,修改和否决议案等方面。同时还享有最高的司法权。 内阁:是政府的核心,而不是全部;实质上是最高行政机关,拥有国家最高行政权。 决定内外政策;行使最高行政管理权;行使最高行政领导权。 3.法国宪法中分权与制衡原则的体现 总统:法国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统帅,掌握着广泛的行政权,包括 任命权、主持内阁会议、国防权、外交权; 广泛的立法权,立法复议权、有权向议会宣读咨文、有权把某些法案直接交给公民投票表决和解散国民议会的权力。 政府:名义上对议会负责,实际很多的权力来源于总统; 法国总理是政府首脑,领导政府具体行使行政权力,由于总统和总理都有行政权,所以法国行政领导体制称为“行政双头制”;一般来说,总统掌握大政方针,总理负责具体执政;总统占主导地位,总理听命于总统;总统的施政重点是国防外交,总理负责内政经济。 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拥有立法权和监督权。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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