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领购和审查代理实务教案详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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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发票领购与审查代理实务 本章架构 第一节 发票领购代理 第二节 发票的开具原则 第三节 发票审查代理 第一节 发票领购代理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 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所提供给对方的收 付款的书面证明。它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 算的原始凭据,是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 注册税务师代理发票领购事宜,首先要了解发票的 种类与适用范围,税务机关有关发票管理权限的划分,发 票领购的管理制度等各项规定,根据纳税人适用的发票 种类和领购发票的方式,办理发票领购事宜。 一、发票的种类与使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 局的有关规定,发票的管理权限按流转税主体税种划 分。 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由国家税务局管理,营业 税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由地税局管理。如果一个企业以增 值税为主并兼有营业税的经营项目应该分别到国税和地 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 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有关增值税计税资料者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改正者: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5.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7.随着营改增的进行,国家税务总局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时,可以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发票交叉稽核处理流程 (二)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的使用者主要是,营业税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不能开具专用发票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普通发票的种类主要有: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前者适用与某一行业的经营业务,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 (三)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 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 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 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市、自治区税务机关批准, 专业发票可由政府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套印税务机关 的统一发票监制章,也可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纳入统一 发票管理。 二、发票领购管理规程 (一)发票领购的适用范围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以申请领购发票,属于法定的发票领购对象。如果单位和个人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则应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发生临时经营业务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凭单位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件,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办理纳税担保的前提下,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二)发票领购手续 1.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无需办理行政审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后,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 2.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的开具。 3.对于跨省、市、自治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三、发票代理印制与领购原则 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的纳税人,发票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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