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修订主要内容教案详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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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本使用发票的;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 发票罚则修订的内容 *  2、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发票罚则修订的内容 *  3、新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对虚开发票行为的处罚,同时区分轻重规定不同的罚款档次,即虚开发票行为涉及不同的金额即面临不同的处罚规定,具体规定为对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规定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虚开发票行为规定处罚。 发票罚则修订的内容 *  4、新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所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发票罚则修订的内容 *  5、新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发票罚则修订的内容 *  6、新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7、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发票罚则修订的内容 * 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新办法第四十四条)。 附则修订的内容 *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修订的意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修订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一项工作,它的修订标志着我国发票管理工作在规范化、法制化方面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本次修订不仅强化了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职能,还规范了发票管理程序,对于维护税收征管秩序,有效遏制发票违法行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做好发票管理工作,使其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龙口市国家税务局 发票管理办法修订主要内容解析 纳税人网校涉税业务培训系列课件 龙口市国家税务局 * 目 录 发票开具和保管修订的内容 发票罚则修订的内容 附则修订的内容 发票领购管理修订的内容 总则修订的内容 发票印制管理修订的内容 总则修订的内容 发票印制管理修订的内容 发票领购管理修订的内容 发票开具和保管修订的内容 发票罚则修订的内容 附则修订的内容 * 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 1、发 票 联 次 实施细则的第三条将原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修定为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总则修订的内容 * 2、发票基本内容 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了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并将原实施细则第七条的关于“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权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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