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2次審議條文-電力工程技術規範.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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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次審議條文-電力工程技術規範.doc

電力工程審議小組研議「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第3-35條第2款至第3-38條第8款第1目 研議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3-35條 (地下裝置) 電壓超過六○○伏特之電纜,於地下裝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二、潮濕場所:封閉體或管槽裝置於地下者,其內部應考量為潮濕場所。其所裝置之絕緣導體(線)及電纜,應經登錄適用於潮濕場所者,且應符合第3-38條第三款規定。地下裝置之任何連接或中間接續,應確認適用於潮濕場所。 三、損壞保護:導體(線)由地下引出時,應以經登錄導線管予以保護。導線管裝置於電桿時,其保護應使用厚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硬質非金屬導線管(Schedule 80)或同等品,且依表3-35規定之埋設深度延伸至距地面上二.五公尺或八英尺高度。導體(線)由地下引入建築物內從最低覆蓋深度至進屋點,應以導線管或封閉體予以保護。金屬封閉體,應予以接地。 四、接續:直埋式電纜之中間接續或分歧,其接頭應為水密型者及有外力損壞保護。若使用適合於地下之材質者,得不使用接續盒保護。如電纜具遮蔽者,其遮蔽電纜之接及分歧處應為續第四六條地下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地下裝置應考慮電路電壓及裝設條件;直埋式應採用金屬遮蔽電纜,並符合左列條件: (一)接地回路須為連續性。 (二)能承受任何情況之故障電流。 (三)具有足夠之低阻抗,以限制對地電壓,並使電路保護設備在發生對地故障時易於動作。 二、地下裝置可按直埋式或管路方式裝置,在用戶用電範圍內之埋設深度如表。 三、採用無遮蔽電纜時,應按金屬管或硬質非金屬管裝設,並須外包至少有公厘厚之混凝土。 四、導線由地下引出地面時應以封閉之管路保護,其安裝於電桿時應採用金屬管硬質PVC管或具有同等強度之導線管,且由地面算起該管路應具有公尺之高度;又導線進入建築物時,自地面至接戶點應以適當之封閉體保護,如採用金屬封閉體則應妥加接地。 五、直埋電纜如有其他適當之方法及材料可資應用得不採用連接盒作電纜之連接或分歧,但其連接及分歧處應屬防水(WaterProof)且可不受機械外力之損傷者,如電纜具有遮蔽者,其遮蔽導體在電纜之連接及分歧處應妥為接續。 六、地下管路進入建築物之一端應作適當的密封防止水份或氣體侵入。 第二節 一般配線之導線第一章 總則 第五節 導線 導線相關內 一般規定 一、本款新增。 二、參考NEC 310 I. General增訂。 第3-36條 (適用範圍) 本節適用於導體(線)及其型式名稱、絕緣、標示、機械強度、安培容量額定,及用途等之一般規定。此等規定不適用於整體設備之部分組件如電動機、電動機控制器及類似設備等之導體(線),或本規則特別指定供其他場所使用之導體(線)。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NEC 310.1增訂。 第3-37條 (用詞定義) 本節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氣管路:係指斷面為圓形之電氣導線管或其他管槽,適合使用於地下裝置或埋設於混凝土內者。 二、熱阻係數:依使用於本規則而言,係指經某種傳導物質之熱傳輸特性。為熱導係數之倒數,符號為ρ,其單位以°C-cm/W表示。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NEC 310.2增訂。 裝置 一、本款新增。 二、參考NEC 310 II. Installation增訂。 第3-38條 (一般配線一般配線 一、乾燥場所 二、乾燥及濕氣場所 三、潮濕場所 四、暴露於陽光直接照射場所:絕緣導體(線)或電纜規定如下: (一)導體(線)及電纜應經登錄,或經登錄及標示為耐日照者。 (二)導體(線)及電纜應以經登錄,或經登錄及標示為耐日照之膠帶或套管等絕緣材質包覆者。 五、遮蔽:無遮蔽、具有耐臭氧特性之絕緣導體(線),其相間電壓為五千伏特,如維護及監督條件可確保僅限合格人員,始能從事裝置及維護作業者,符合上述條件之鎧裝電纜得使用於工業設施。對於其他設施,固態電介質絕緣導體(線)於永久裝置時,其運轉電壓超過二千伏特者,應具耐臭氧之絕緣體及遮蔽層。所有金屬絕緣遮蔽層應予以連接至接地極導體(線)、接地匯流排、設備接地導體(線)或接地電極。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經登錄之無遮蔽絕緣導體(線),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使用於二四○○伏特以下之電路: 1、導體(線)之絕緣應具耐電氣放電及耐表面裂痕特性者,或絕緣導體(線)應以具耐臭氧、耐電氣放電及耐表面裂痕等特性之材質予以包覆。 2、使用於潮濕場所者,絕緣導體(線)應具全非金屬外皮或連續之金屬被覆。 3、絕緣及外皮之厚度,應符合國家標準(CNS)相關導體(線)規範之規定。 (二)經登錄之無遮蔽絕緣導體(線)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使用於五千伏特以下之電路,以更換僅限既設工業設施之既設電氣設備之既設無遮蔽導體(線): 1、維護及監督條件可確保僅限合格人員始能從事裝設及維護作業。 2、導體(線)之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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