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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5次審議條文-電力工程技術規範.doc
電力工程審議小組研議「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第2-227條第3款至第2-236條
研議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用詞定義)
本節用詞定義如下:
三、接地故障電流路徑:指從配線系統之接地故障點,經由正常時無承載電流之導線、設備或大地,至供電電源之導電路徑。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NEC250.2增訂。
第2-228條(其他規定)
除本節規定外,表2-228所示其他章節對導體(線)及設備之安裝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NEC250.3增訂。 第2-229條(接地及搭接之一般要求)
下列一般要求用以確認電氣系統所需達成之接地及搭接,應依本節規定之方法以符本條規定之功能:
一、被接地系統:
(一)電氣系統接地:被接地電氣系統之接地方式應能抑制由雷擊、線路突波,或意外接觸較高電壓線路所引起之異常電壓,且可穩定正常運轉時之對地電壓。
(二)電氣設備接地:正常時無載流之導電材料,用以包覆電氣導體(線)或設備,或構成此類設備之一部者,應予接地,以抑制此等材料之對地電壓。
(三)電氣設備搭接:正常時無載流之導電材料,用以包覆電氣導體(線)或設備,或構成此類種設備之一部者,應予相互連接,且須建立有效接地故障電流路徑之方式連接至供電電源。
(四)導電材料與其他設備搭接:有可能帶電之正常時非帶電導電材料應予連接,且須以有效接地故障電流路徑之方式連接至電源。
(五)有效接地故障電流路徑:有可能帶電之電氣設備、配線及其他導電材料,其安裝方式應建立低阻抗電路,使過電流保護裝置或被接地系統之高阻抗接地故障偵測器適當動作。配線系統內任一點發生接地故障時,該有效接地故障電流路徑須能安全承載供電電源所產生之最大接地故障電流。大地不得視為有效之接地故障電流路徑。
二、非被接地系統:
(一)電氣設備接地:正常時無載流之導電材料,用以包覆電氣導體(線)或設備,或構成此類設備一部者,應予接地,其方式應能抑制雷擊或意外接觸較高電壓線路所引起之異常電壓,以抑制此等材料之對地電壓。
(二)電氣設備搭接:正常時無載流之導電材料,用以包覆電氣導線或設備,或構成此類設備一部,應予相互連接,且應連接至電源系統被接地之設備,以建立低阻抗接地故障電流路徑,並能承受可能之最大故障電流。
(三)導電材料與其他設備搭接:有可能帶電之導電材料應連接,且應予相互連接至電源系統中被接地之設備,以建立低阻抗接地故障電流路徑,並能承載可能流過之最大故障電流。
(四)故障電流路徑:有可能帶電之電氣設備、配線及其他導電材料,其安裝方式應為可建立從配線系統之任一點至電源之低阻抗電路,當配線系統不同相發生第二個故障時,此低阻抗電路有利於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動作。大地不得視為有效接地故障電流路徑。
第二十四條
接地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設備接地:高低壓用電設備非帶電金屬部分之接地。
2、內線系統接地:屋內線路屬於被接地一線之再行接地。
3、低壓電源系統接地:配電變壓器之二次側低壓線或中性線之接地。
4、設備與系統共同接地:內線系統接地與設備接地共用一接地線或同一接地電極。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二十四條納入本條,並參考NEC250.4修訂。 第2-230條(接地種類及電阻)
接地之種類及其接地電阻如表2-230。
第二五條
接地之種類及其接地電阻如表25。
二、現行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第2-231條(接地導線大小)
接地導線之大小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特種接地
(一)變壓器容量五○○千伏安以下應使用二十二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二)變壓器容量超過五○○千伏安應使用三十八平方公厘以上絕緣。
二、第一種接地應使用五?五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三、第二種接地:
(一)變壓器容量超過二十千伏安應使用二二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二)變壓器容量二十千伏安以下應使用八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四、第三種接地:
(一)變比器二次線接地應使用五?五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二)內線系統單獨接地或與設備共同接地之接地引接線,按表二六之一規定。
(三)用電設備單獨接地之接地導線或用電設備與內線系統共同接地之連接線按表二六之二規定。
第二十六條
接地導線之大小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特種接地
(一)變壓器容量五○○千伏安以下應使用二二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二)變壓器容量超過五○○千伏安應使用三八平方公厘以上絕緣。
二、第一種接地應使用五?五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三、第二種接地:
(一)變壓器容量超過二○千伏安應使用二二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二)變壓器容量二○千伏安以下應使用八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四、第三種接地:
(一)變比器二次線接地應使用五?五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二)內線系統單獨接地或與設備共同接地之接地引接線,按表二六~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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