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州县佐贰官研究综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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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州县佐贰官研究综述 37 清代州县佐贰官研究综述 王兆辉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 天津 300071) 佐贰官是相对正官而言,其意在于辅助。清代州县佐贰官主要包括州同、kl、I判、 县丞和主簿。自秦汉设官以来 ,在地方权力结构中刻意构建交错和制约的关系是统治 者强化政府 内部监督的重要途径 。正佐之问相互监督机制的推行在历史上确实也 曾发 挥过相当的效能。明清以降,随着主官负责制的不断强化,正佐监督机制逐步沦为形 式,州县佐贰官逐渐沦为依附性官僚。清朝延续了明朝 以来州县佐贰沦为闲冗的趋 势,并在清初大范围裁汰。清初统治者在特殊背景下的政治实践中逐渐意识到在构建 简约型地方政府过程 中如何将其数量、功能与地方实践结合方更有益于地方治理。康 雍乾时期,分防制度的逐步确立完成了州县佐贰官的功能性转变,成为清代地方治理 中独具特色的政治现象。 然而就笔者所见,虽然国内外学术界关于清代州县佐贰官的专著至今仍付之阙 如,但中外研究者对于相关 问题还是作 了极有价值的探讨。对这些研究成果进行搜 集、梳理与分析将有助于理解清代地方政府与政治。本文将 以专题为 目,对 中国 (大陆及台湾地区)、欧美、日本等地相关研究作一综述。 一 、 清代州县政府 、政治和职官群体 关于清代地方政府与政治的整体研究一直为国内外学者所关注,但在相关论述 中,国内外研究者对佐贰官的评价往往不高,这种观点产生了持续的效应。在清代地 方政府研究中,瞿同祖 《清代地方政府》 (哈佛大学出版社,1962年;范忠信等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一经出版,便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成为清代 38 中国史研究动态 2014年第 2期 地方制度研究中的经典著作。作为一部用社会学研究方法研究清代地方政府构成及实 际运作的著作,开创了中国政治制度史研究 “行为分析”的先河。对于清代州县佐 贰官,瞿老认为:他们不仅数量少,而且作用也较小,在地方行政中占非常次要的地 位。虽然该著也涉及佐杂官某些司法权限,但却并没有关于其法律及行政地位的专章 研究。对于佐贰官的地位和功能,美 国学者费维恺 (AlbertFeuerwerker)和章楚 (DjangChu)与瞿同祖持有相同的观点。费维恺教授著 《盛清时代:18世纪中国的 国家与社会》 (StateandSocietyinEighteenth—CenturyChina:TheChTngEmpireinIts Glory,MichiganMonographsinChineseStudies,No.27,1976)认为,清代地方设置佐 贰官的州大概占总数 1/2,县大约有 1/3。在州县正官控制钱粮、刑名权力的情况下, 佐贰官未拥有像正官那样真正独立的权力。章楚在 《福惠全书》 (ACompleteBook ConcerningHappinessandBenevolence:aManualforLocalMagistratesinSeventeenth— centuryChina,UniversityofArizona Press,1984) 的 《译 者 序 》 (Translator’S Introducton)中指出,清代州县佐贰官在清代地方治理中扮演着不甚重要的角色,他 们没有处理犯罪和民事案件足够权力,仅是闲散冗员,不仅缺乏权威而且缺少晋升的 机会。戴炎辉在 《清代台湾之乡治》 (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9年)认为,清 代 内地州、县、厅组织主要 由长官和佐杂官 (又分为佐贰官、首领官、杂职官)构 成。州县佐贰官分担征粮、捕盗或水利等特定事务,其衙门或与印官同城,或分防管 内要地 (分州或分县)。佐杂官并非各州、县、厅均予以置设 ,而是视辖境大小、事 务繁简而定。其职位系补佐印官,并非与印官分权,尤其是裁判权为印官专权,佐杂 官不得收词办案。郑秦 《清代县制研究》(《清史研究》1994年第6期)认为清代州 县佐杂官并非齐集州县衙署办公,而是分署办公,分管某一专门事务,而且并非分担 州县治权。他们地位低下,能力有限,甚至具有种种矛盾心态。郭建 《帝国缩影: 中国历史上的衙门》(上海学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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