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热点难点问题解答要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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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热点难点问题解答要点.ppt

2.商业保险 国税函[2005]318号 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财税[2005]94号 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商业 保险 3.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3.企业年金 投资运营收益 领取年金 缴 费 单位缴费部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3]103号 确定了年金税收的EET模式 (三)离职所得的个税问题 解除合同 退休再任职 离退休 提前退休 内部退养 离 职 所 得 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薪金收入,以超过部分除以个人工作年限(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以商数作为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1.解除合同 财税[2001]157号、国税发[1999]178号 职工王某在某企业工作15年,2013年8月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获得补偿100000元,当地年均工资15000元,缴纳三险1000元。 1.解除合同 案例分析 应纳税所得额= 100000-15000 ×3-1000=54000元 折成月工资= 54000÷12 =4500元 应纳税额=【(4500-3500)×3%】 ×12=360元 2.离退休 -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8]723号 3.退休再任职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382号)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国税函[2006]526号)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总局2011年27号公告 ) 自2011年1月1日起,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4.提前退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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