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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治视域下处理虐童行为的应然路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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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治视域下处理虐童行为的应然路径.pdf

{目■■——————堂燮堂堂幽 审视虐童现象聚焦社会关注 【编者按】 我们不会因为“温岭虐童”当事人的释放而停止对当今越演越烈的虐童现象的关注,也 不会把虐童事件看作是一件件孤立的个案。需要我们警醒的是,从封建社会走到今天,虐童的基因已深 深植根于我们的文化肌体之中,演化为病变的文化因子,用各种形式吞噬着孩子的灵与肉。在虐童现象 面前,不仅那些施暴者要承担罪责,家长、政府和每一个成年人在其中都难辞其咎。我们需要做的是:放 下成人社会的尊严和强权,反省自己,摈弃对孩子的轻视和傲慢;树立一种全新的儿童观,修正儿童保护 政策;权力资源和社会资源向儿童保护事业方面倾科;官员要做的不是继续奢谈“明天和未来”,而是做 些实事,放手让民间组织加入到防止虐童的活动之中。在这项事业里,每个人都可以有所作为:穷则不 贬损儿童,达则去做些让孩子安全并快乐的事。 本刊新年第一期特别开辟虐童问题研讨专栏,特邀刑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知名专家对虐童现象进 行多角度观察、分析和研究,以期引起立法、司法、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对虐童现象的深度思考。 刑事法治视域-F处理虐童行为的应然路径 刘宪权+ 吴舟” 【内容摘要】 虐童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 任。虐童行为达到严重的危害程度,可以构成伤害、侮辱等罪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足以规制频 繁发生、轻重不一的虐童行为,刑法并无增设“虐童罪”之必要。增设“虐童罪”不仅无法达到有效预防 虐童行为的效果,而且还会带来诸多弊端。虐童行为的发生有其深层次原因,盲目增设“虐童罪”只会 让刑法承受不应承受之重。着眼于虐童行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重预防、重保护才是我们的应然路径选 择。 【关键词】 虐童行为 寻衅滋事罪 “虐童罪” 行政处罚 预防保护 最近,频发的幼师虐童事件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极度愤慨。先是山西太原市蓝天蒙特梭 利幼儿园幼师狂扇女童几十个耳光,后有山东东营市海培金色摇篮幼儿园的五岁儿童遭到幼师的针扎 虐待,而浙江温岭蓝孔雀幼儿园发生的虐童案件更是将公众的争论推向了顶端。一张印有当事人颜某 拎起幼童耳朵的照片在互联网上被大量转载,照片上嚎啕大哭的男孩与“神情愉悦”的颜某形成了鲜明 的对比。面对公众的强烈反响,温岭警方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颜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 +刘宪权,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荷兰艾柔默斯大学法学博士,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刑法学 研究会会长。 一吴舟,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6 万方数据 刑事法治视域下处理虐童行为的应然路径 而被温岭警方刑事拘留,但在申请逮捕时并未获得检察院的批准。最后,经警方深人侦查,认为涉案当 事人颜某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Et的处罚。随着一连串虐童事件被曝光, 一时问法学界及社会公众关于增设“虐童罪”的呼声不断高涨,以期通过刑事手段对虐童行为予以严 惩。频频发生的虐童事件引发了我们深层次的思考。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虐童行为是否完全符合寻衅 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虐童行为能否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其他罪名?“虐童罪”有无入刑的必要以及如 何有效预防和控制虐童行为的发生?针对这些疑问,笔者从刑法学的角度展开讨论。 一、虐童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定性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293条对寻衅滋事罪作出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 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 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由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分解而来的。1997 年新刑法在取消流氓罪的同时,增设了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以及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罪。依据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沿革以及现行刑法的具体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 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④ 对于不断曝光的幼师虐童事件,相关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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