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4792004茶叶加工场所基本技术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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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4792004茶叶加工场所基本技术条件

前 言 本标准由浙江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浙江省茶叶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德彪、毛祖法、刘新。 茶叶加工场所基本技术条件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茶叶加工场所的环境条件、厂区布局、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卫生设施与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茶叶初制和精制加工场所。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1680 食品包装用纸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204.21 公共场所照度测定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加工场所 有固定的加工场地、加工设备和批量生产能力的茶叶加工厂。 要求 环境条件 4.1.1加工场所应选择地势干燥,交通方便的地方。 4.1.2加工场所远离排放“三废”的工业企业,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离开经常喷洒农药的农田100m以上,离开交通主干道20m以上。 4.1.3加工场所所处的大气环境不低于GB 3095中规定的三级标准要求。 4.1.4水源清洁、充足。茶叶加工用水应达到GB 5749的要求。 厂区布局 4.2.1厂区应根据加工要求合理布局,生产区与生活区隔离。 4.2.2加工场所的设计和建筑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应符合工业或民用建筑要求。 4.2.3厂区应整洁、干净、无异味。道路应铺设硬质路面,排水系统通畅,地面无积水,厂区应绿化。 4.2.4厂房和设备布局应与工艺流程和生产规模相适应,能满足生产工艺、质量和卫生的要求。 4.2.5加工场所应根据当地地理位置选择合理的朝向。锅炉房、厕所应处于生产车间的下风口。 4.2.6厂房和车间布置应考虑生产工艺对温度、湿度和其他工艺参数的要求,防止毗邻车间相互干扰。 生产车间 4.3.1初制生产车间一般由贮青间、加工间、包装间等组成,面积应与加工产品种类、数量相适应,地面应坚固、平整、光洁,便于清洁和清洗,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墙壁无污垢。 4.3.2贮青间应独立设置,贮青车间面积按大宗茶鲜叶堆放厚度不超过30cm(或按每100kg鲜叶需6m2~8m2)标准确定,设备贮青按设备作业效率确定。 4.3.3初、精制加工车间面积(不含辅助用房)应分别不少于设备占地总面积的8倍和10倍。 4.3.4机械包装车间面积应不少于设备占地面积的8倍。手工包装10人以内按每人4m2确定车间面积,10人以上人均面积可酌减。 4.3.5加工厂应有足够面积的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仓库。茶叶成品仓库应设在干燥处,地面垫板高度不得低于15cm,并有防潮、防霉、防蝇、防虫和防鼠设施。成品仓库面积按250kg/m2~300kg/m2计算确定。宜使用冷藏库贮存茶叶,保存温度5℃左右。 4.3.6车间照明以不改变茶叶在制品的本色为宜,宜装置日光灯,光照度达到500lx以上。测定按GB/T 18204.21规定执行。 4.3.7车间应通风、除尘良好。精制车间和作业灰尘较大的车间宜安装换气风扇或除尘设备,室内粉尘最高允许浓度不得超过10mg/m3。4.3.8车间墙壁应涂刷浅色无毒涂料或油漆。宜用白色瓷砖砌成1.5m高的墙裙。 4.3.9车间门、窗安装纱门、纱窗或其他防蚊蝇设施。车间出口及与外相连的排水、通风处装有防鼠、防蝇、防虫设施。 4.3.10杀青和干燥车间安装足够能力的排湿、排气设备。 4.3.11加工设备的各种炉火门不得直接开向车间,燃料及残渣应设有专门存放处,有压锅炉另设锅炉间。 4.3.12燃油设备的油箱、燃气设备的钢瓶和锅炉等易燃易爆设施与加工车间至少留有3m的安全距离。 4.3.13车间的噪声应控制在80分贝(dB)以下。 4.3.14车间层高不低于4m。初制车间要多开门窗,精制车间则少开门多开窗。开的门窗面积以占门窗所在墙的总面积35%~40%为宜。 加工设备 4.4.1直接接触茶叶的设备和用具应用无毒、无异味、不污染茶叶的材料制成。不宜使用铅及铅锑合金、铅青铜、锰黄铜、铅黄铜、铸铝及铝合金材料制造接触茶叶的加工零部件,允许使用竹子、藤条、无异味木材等天然材料和不锈钢、食品级塑料制成的器具和工具。 4.4.2使用前,新设备必须清除表面的防锈油,旧设备进行机械除锈。每个茶季开始和结束,应对加工设备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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