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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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地震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健全地震应急预案体系,保障地震应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基层组织等从事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应急预案是指在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指导下事先制定的,在发布临震预报或地震突然发生时,政府、部门和单位采取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的行动计划。 第三条 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分管,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坚持“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各级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应纵向分级、横向分类、条块结合、结构完整。 第五条 地震应急预案主要分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五级,以及政府,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重大活动等五类。 企事业单位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地震应急预案或者将地震应急的有关措施纳入本单位或者本组织综合防灾减灾应急预案中。 本办法所称企业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联营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以及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是指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煤炭、石油、化工、矿山、加工、制造和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学校、医院、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等人口密集的社会服务组织或单位。 本办法所称社会基层组织是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组织。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大型会展、文化体育及其他重大政治和社会活动。 第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内容主要包括: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响应,应急处置程序,抢险救灾队伍,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内容主要包括:地震应急指挥及工作机构的组成及职责,应急响应,应急处置程序,应急队伍(工作组),保障措施,后期处置等。 企事业单位和街道、社区专项地震应急预案或者综合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内容应包括:应急工作机构及职责,应急响应,抢险救灾人员及装备,应急处置程序(自救互救、紧急疏散等),保障措施,后期处置等。 重大活动地震应急预案内容主要包括:地震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及职责,应急处置程序,抢险救灾人员及装备和物资保障,后期处置等。 第七条 中国地震局负责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及其他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向国务院负责。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本级以下地方及其他有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中国地震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基层组织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地震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和街道、社区专项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或者按照本单位和本组织综合防灾减灾应急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是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全国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中国地震局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发布。 第九条 中国地震局应当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由本部门批准实施。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依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另行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征求中国地震局意见后,由本部门批准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征求上级人民政府地震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县级人民政府地震部门还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部门应当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参照其上级地震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由本部门批准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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