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读本(最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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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读本》最新版 前 言 一、修订背景 煤与瓦斯突出是破碎的煤、岩和瓦斯在地应力和瓦斯的共同作用下,由煤体或岩体内突然向采掘空间抛出的动力现象,是煤矿井下最严重灾害之一。其破坏性主要表现为:突出形成的冲击波破坏采掘空间内的设施;抛出的煤、岩伤害或掩埋现场工作人员;瞬间涌入采掘空间的大量瓦斯使井下风流中瓦斯浓度迅速增高,造成人员窒息死亡,遇到火源时甚至可能引起瓦斯爆炸事故。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不但造成煤矿企业经济上的重大损失,而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在社会上也造成严重影响。 我国是世界上煤与瓦斯突出最严重的国家。据统计,自1950年辽源矿务局首次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以来,迄今为止全国先后有300座以上煤矿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数万次,死亡数千人。2008年,全国12722对矿井中有754座为突出矿井,占5.9%;而其中885座国有重点煤矿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176,占19.9%《》63起较大瓦斯事故死亡2人,煤与瓦斯突出事故25起,占39.9%;18起重特大瓦斯事故,死亡3人煤与瓦斯突出事故10起,占5%和48.9%。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起数超过了瓦斯爆炸和瓦斯窒息事故起数,成为全国重特大瓦斯事故。 《》《》 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本章的内容主要有:《防突规定》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与煤炭行业现行的各项规程、规范、标准等之间的关系,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定义,防突机构、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的要求,综合防突技术体系,防突工作原则,发生突出后的停产整顿要求等。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说明】说明了制定《防突规定》目的和主要依据。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说明】本条说明了《防突规定》的适用范围。 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及煤炭基建、生产矿井都要执行本规定。同时,所有与煤炭生产有关的科研、设计、咨询和中介机构,各级煤炭主管机关部门,也都要执行本《防突规定》。 《防突规定》属于部门规章。《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等有冲突的,应执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但此前颁布实施的《煤矿安全规程》等部门规章与《防突规定》不一致的,则应执行《防突规定》。同时,相关的行业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等不得违背《防突规定》,否则,应执行《防突规定》。《防突规定》主要确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方针、原则和要求,建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主要技术、管理体系,而相关的行业标准、规范和规定等则是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某些具体内容等进行详细描述、制定实施细则。 本条及《防突规定》其他条款中的煤矿企业均指直接出资建设和管理煤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说明】本条提出了突出煤层、突出矿井的新定义。 《防突细则》的突出煤层定义是实际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但由于非突出煤层没有实施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一旦发生突出非常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因而,等到实际发生了突出才确定为突出煤层并按突出煤层管理的做法,意味着用人员伤亡的代价来换取安全管理措施的提升,不符合我国当前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大政方针。同时,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技术也更加完善,在实际发生突出之前提前鉴定煤层的突出危险性是可行的。因此,《防突规定》对突出煤层的定义中增加了经过“鉴定”(非其他的评价、论证等)有突出危险的煤层也属突出煤层的含义。这样就能够实现在实际造成损失之前即实施对突出危险煤层的防治技术和安全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此外,定义中的“在矿井井田范围内”是指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矿井范围。在此范围内的煤层只要有一处且只要实际发生了一次突出或只要有一处经鉴定有突出危险,则整个矿井井田范围的该煤层均为突出煤层。 如果在矿井的生产乃至开拓范围内存在或出现了突出煤层,则整个矿井全部为突出矿井,应按突出矿井管理。否则,如果在当前的开拓、生产范围内不存在突出煤层,则该矿井不是突出矿井。比如,如果在现有的开拓、生产范围内经鉴定各煤层均为非突出煤层,或者没有达到必须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条件,则矿井目前不是突出矿井,可以不按突出矿井管理;而如果在矿井开拓工程进入新水平或新区域后,其中的某个煤层为突出煤层,则整个矿井立即升级为突出矿井,必须按突出矿井管理。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大型骨干煤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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