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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精要.ppt
第五章 劳动合同 第五节 特殊合同 制作人:字晓锋 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卓越班 2015年5月10日 (五)特殊合同 劳务派遣 非全日制用工 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我国关于劳务派遣规范之不足 法律责任分配之缺陷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背景:(链接) 起源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Samue lworkman)成长于欧洲、日本!我国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起源是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向外国使馆及外国驻华代表处派遣中方雇员。 (图解法律关系) (二)劳务派遣的特征 1.劳务派遣具有三方主体 2.存在两个合同 3.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 (二)劳务派遣的分类?(链接)注意!部分我国没有! 1完全派遣 6项目派遣 2转移派遣 7晚间派遣 3减员派遣 8钟点派遣 4试用派遣 9双休日派遣 5短期派遣 10集体派遣 @PS: 派遣转正:劳务派遣工在用人企业长期工作后,由用人企业将其身份转为企业员工,享受企业员工的所有同等待遇。 (三)劳动派遣机构的设立条件? 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No.57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劳动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解读《劳动合同法》No.58---67 劳务派遣单位: (1)与劳动者订立劳动书面合同(合同应载明内容No.58) (2)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按月/不扣/不欠No.58、60) (3)告知义务NO.8(劳务派遣协议的具体内容No.60) (4)滥用优势地位禁止(不得收取费用NO.9、60)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依据派遣协议成立民事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由双方在合同中自行协商确定。无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派遣协议中如何分配其权利义务,该约定只对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有效,而对于被派遣劳动者并不生效,被派遣劳动者仍可基于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分别形成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依然可以主张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法》No.59、62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2)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3)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4)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5)进行必要的培训 (6)连续用工,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7)再派遣禁止 (8)滥用优势地位禁止NO.63 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No.61、63—64 (1)同工同酬的权利 地区同工同酬:用工单位所在地? 企业内部同工同酬 (2)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 (3)其他权利:赋予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情形时,被派遣劳动者有权与劳务派遣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不能直接开除、辞退被派遣的劳动者, 与上述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相对应!!! 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法NO.59》 劳务派遣协议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和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它的关系涉及到劳动者、派遣公司、用工单位三方。 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 VS 用工单位 内容: 性质:合同 派遣期限: (链接) 扩充:劳务派遣机构与职业中介的区别? 1、劳务派遣机构必须与劳动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二者之间是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其互相关系调整适用《劳动合同法》 2、劳务中介组织主要是通过向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劳务信息服务,并收取一定的劳务中介费用,劳动者与劳务中介组织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互相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保护。 劳务派遣机构的法律责任(第七节)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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