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质量员继续教育资料精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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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法》第71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负责岗前质量、安全教育 九、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安全教育,组织审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未经质量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违反第九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人  十、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违反第十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对项目经理的监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见附件1),同时对相应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见附件2),行政处罚及记分情况应当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 记分管理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记分周期12个月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二、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一次记12分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   (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一次记6分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   (五)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七)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八)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九)签署虚假文件的;   (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   (十一)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   (十二)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   (十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十四)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一次记3分 五、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   (四)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五)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   (六)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八)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一次记1分  六、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的;   (三)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   (五)未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   (六)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 累加分值 七、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本规定进行记分;在一次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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