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政策讲解精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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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政策讲解 讲课人:丛洁 收 入 确 认 一、关于建安企业项目完工的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税法规定,建安企业应按工程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实现。 收 入 确 认 二、关于甲供材料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税法规定,建筑企业提供建筑劳务时取得的甲供材料,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 前 扣 除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的税前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其补缴或退还的土地增值税应计入清算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税 前 扣 除 四、关于企业承租生产经营用房发生的水电费等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承租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房屋进行生产经营,如租赁合同中约定所承租房屋的水电费由承租方负担,凭能够证明相关费用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允许税前扣除。 税 前 扣 除 五、关于母公司派员为子公司提供服务,子公司负担的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8]86号文件的规定,母公司派员为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母公司收取的费用作为劳务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凭服务合同或协议、发票等证明该项费用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作为劳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税 前 扣 除 六、关于养殖企业为临时性人员缴纳的商业意外险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雇用临时性人员无论是否签订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其为临时性人员所支付的商业意外保险费都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税 前 扣 除 七、关于企业已计提但未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按税法规定计提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如已进行纳税申报但未缴纳形成欠税,按照配比原则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如未进行纳税申报,不允许税前扣除。 税 前 扣 除 八、关于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企业投入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凭能够证明该项投资业务确已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确认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税前扣除。 房 地 产 业 务 九、关于31号文件中企业集团内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问题 3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使用,借款所涉及企业必须均为从事房地产业务的企业,方可适用此条规定。 房 地 产 业 务 3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房 地 产 业 务 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挡光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所开发项目挡日照,影响居民住宅采光而支付的补偿费,凭能够证明该项支出确已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如补偿协议、个人签字领取补偿的证明等),计入开发成本,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房 地 产 业 务 十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税务处理时是否区分产权问题 房地产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不区分是否取得产权,应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税务处理。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如对外销售或出租,取得的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得重复扣除成本。 房 地 产 业 务 十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保金的税务处理问题 如项目竣工决算后,建筑企业给房地产企业开具了全额发票,房地产企业未支付的质保金可以凭可以凭真实、合规凭据,计入开发成本按规定税前扣除。 房 地 产 业 务 十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物业品牌支持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问题 开发产品完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集团公司支付给物业公司的具有补贴性质的物业品牌支持费,如与生产经营无关,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房 地 产 业 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在建过程中发生的,与该项目相关的物业前期介入费用,凭能够证明该项费用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计入项目开发成本,按规定税前扣除。 政 策 性 搬 迁 十四、关于政策性搬迁企业未支付的人员安置费扣除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政策性搬迁企业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属于搬迁费用支出,凭能够证明费用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在计算搬迁清算所得时扣除。搬迁企业未支付的人员安置费,不得在计算清算所得时扣除。 政 策 性 搬 迁 十五、关于政策性搬迁企业取得过渡期租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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