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暨两高司法解释课件(12月1日上海培训)精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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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暨两高司法解释课件(12月1日上海培训)精要.ppt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重点说明 2、关键是依法履行移送义务,罪名准不准不重要,不可以罚代刑、有案不移 3、一定要注意保存相关材料,确保有据可查。 追责时代,证据为王 四、移送程序和要求 移送要求 (一)移送依据 2001年,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 2004年,最高检与全国整规办、公安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 2006年,最高检、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 2011年,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意见(农政发[2011]2号) 移送要求 (二)移送程序 1、内部程序 2、外部程序 3、注意事项 移送要求 1、内部程序 成立专案组和报批:2人以上,正职在3日内审批,不批准的应记录理由 移送:24小时内书面移送(注意请公安机关在移送书回执上签字) 移送要求 2、外部程序 (1)向公安机关 农业部门:应当移送案件的全部材料。移送案件时如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 公安机关:对农业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书面受理,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 移送要求 公安机关:3日内完成审查立案,书面通知农业部门;不立案的,说明理由,书面通知农业部门,相应退回案卷 农业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移送要求 (2)向检察机关 农业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同时,要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也要一并抄送检察院。 移送要求 (三)注意事项 1、移送前,已生效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尚未作出行政处罚的中止办理,必须等司法机关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后方可重新启动 3、法院最终确定当事人有罪判处刑罚的,原则上不得再处罚(吊证除外) —— 谢 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要内容 2、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认定法定化 《解释》第二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主要内容 《解释》第九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认定标准:适用《解释》第二十条 主要内容 3、明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等疑难事实的认定程序 《解释》第二十一条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 主要内容 注意三点变化: 一是突出了司法机关的主体地位 二是明确了检测结论的证据效力 三是引入了专家证人制度 三、重点说明 重点说明 (一)《解释》哪些条款可以适用食用农产品? 本《解释》中的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 本《解释》各条款,除明显是规范加工食品外,都适用“食用农产品” 重点说明 (二)注意区分“滥用添加”和“非法添加” 滥用添加:超范围或者超剂量使用允许添加的物质(农药、兽药)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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