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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与广大市民日常生活联系紧密,在服务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形势下,城管执法工作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存在的矛盾和困难也呈上升趋势。 近年来,城管执法机构与作为城管执法相对方的民众尖锐对立的现象频频出现,形成暴力执法与暴力抗法的紧张关系,城管执法陷入了困境。因而从行政法的角度分析城管在行政主体资格、执法权力、执法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城管执法应该纳入法治化轨道。成为了我们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行政主体;城管 ;城市管理;执法
一、城管执法概述
城管,作为中国城市化发展所需要的产物,其执法的方式一直为社会所诟病。当前,城管执法的困境是综合执法权缺乏法律依据,城管的织缺乏法律定位。要解决城管与小商贩的矛盾,就必须明确一个基本问题-如何定位城市的属性,即城市的归属。如果承认城里人作为城市既得利者是城市唯一的主人,那么城管作为城市管理的工具,就必须充当城里人利的保卫者。如果城市所有权归属于城市现存的人,那么城管就必须变成不同群体间利的平衡者。显然,我们需要的是后者,需要的是和谐的综合执法。
近年,有关城管和商贩冲突的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对于城管执法中出现的暴力抗法事件,人们关注的焦点最终落在一个关键的问题———城管行政执法权的合法性、正当性上。城管在法律上到底是什么身份?他们的执法权力来源于何处?他们的执法程序是不是合法的?基于这些问题,本文从行政法的角度探讨了城管在行政主体资格、执法权力、执法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 城市管理与城管执法的含义
城管执法是指在实现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城管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目的的行政行为。城管执法贯穿城市发展的全过程,城市的规划、城市的建设和城市的运行都离不开城管的工作。城管执法为现代城市的运转提供了不竭的动力,为城市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坚实的支撑。但与此同时,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也值得我们思考,城管暴力执法、任意执法是当今城管执法的一个突出问题,其频频发生的暴力执法行为已严重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个人财产及生命安全。因此,我们应该及时了解并找出解决办法,使城管的发展服务于人民。
(二) 城管执法产生的背景
根溯源,城管的前身其实属于环卫部门。中国的城市发展历史源远流。元初,意大利人马可 波罗在《马可 波罗行记》中,曾经将临安今杭州称誉为 界最富丽华的城市。而那个时候,古临安因为城市人口聚居而产生大量的垃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官府就开始招募人进行清除;清末,警察机关负责对城市清洁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清理街道,收运垃圾,整顿厕所等。近代(1929年前后),当时的各地政府还颁布了有关清洁卫生的管理条例,并开始设立门的城市环卫机构。新中国成立后,各城市即建立环卫管理机构。
此后,环卫部门的隶属发生频繁变动,分别归属过公安,卫生,供销等部门。1980年起,城市的环境破坏严重。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势必严重影响城市公用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但当时的政府相关部门执法权力重叠,职责边界不清,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重复处罚与执法疲软的病。要尽快扭转“一群大盖帽管不了一个破草帽”的局面,还市民一个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就必须设置一个及时高效的新职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依赖集中行使政处罚权的规定消除了达成这个目标的法律障碍。1975年5月北京市赛区最早启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试点。之后,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相继成立城管部门。
我们必须客观的承认,由于执法力量的集中,增强了执法威力,市民投诉和媒体关注的很多老大难问题得到了及时解决,市容市貌日新月异。可见,从发展历史和工作成果上看,城管存在也是合理必要的。但是为什么半花有时会结出恶果。两个必要的城市发展主体为什么会产生如此大的冲突/要解开这个迷,必须从矛盾关系上进行分析。
(三) 城管执法的发展历程
城管综合执法改革源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改革。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国务院陆续批准了北京宣武区、广州市、南宁市等地区和城市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试点工作。2000年9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对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试点的管理体制、扩大试点范围、促进试点工作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2002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2002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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