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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立法后评估的必要性浅析.doc
环境立法后评估的必要性浅析
摘 要 生态危机的产生并逐步恶化给人类敲响了警钟,我们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遏制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通过环境立法的方式,对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这对环境立法的质量、效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环境立法后评估的制度化、常态化,对于提高环境立法质量、增强环境立法的实施效果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环境立法后评估的紧迫性,以及环境立法后评估的价值与意义两个角度出发,对环境立法后评估的必要性进行探讨。
关键词 环境立法后评估 紧迫性 价值与意义
作者简介:孙煜,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190-02
2013年3月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吴邦国同志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他在报告中指出:开展立法后评估试点,建立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这为我国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广泛开展吹响了号角。
一、环境立法后评估的基本范畴
立法后评估最早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一些西方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爱尔兰、新西兰等国,为了提高法律、规章的质量和实施效果,都广泛开展对已有法律实施效果的评估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国的立法后评估正处于起步阶段,首先是从国务院的行政评估中逐步发展衍生了地方政府的规章评估,至今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立法后评估制度,关于立法后评估的概念也是见仁见智,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在实践中也有很多种说法,如“立法回头看”、“法律绩效评估”、“立法质量评估”等。
北京大学立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周旺生教授将立法后评估称为“立法评价”,并指出,“立法评价是指法律实施一定时间后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实施效果的评论估价和在此基础上对整个立法质量、价值的评论估价”。也有学者认为:“立法后评估就是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完法律法规后,对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研究,掌握法律法规实施后的效果,及时发现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能够改善问题,提高立法效果。”
环境立法后评估作为立法后评估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指环境法律、法规实施一定时间后,由立法机关联合政府机关有关人员、专家学者、环保组织或公民组成评估小组,遵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环境立法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价,针对环境法律、法规自身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矫正和修缮。
二、建立环境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紧迫性
(一)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
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的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使人们过高地估计了自己对自然界的支配和改造能力,人类开始对自然恣意妄为的开发开采以追求经济的发展,这种不计后果的发展方式严重破坏和污染了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使人类面临严重的生态危机。不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导致土地荒漠化,并带来严重生产与生态问题;滥捕、滥杀导致生物多样性锐减,加速物种灭绝;严重的水污染造成了淡水危机、海洋危机;空气污染导致酸雨危机、温室效应等等。应当清醒的看到,任何一种生态危机的全面爆发都将使人类难以承受。生态危机的产生并逐步恶化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人类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遏制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通过环境立法的方式,对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对环境立法的质量、效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二)环境立法实施效果欠佳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颁布实施我国第一部系统的环境保护法律――《环境保护法(试行)》,这在我国环境法的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自此之后,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迅速,并逐步发展形成较为完备的环境法律体系。虽然这些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但离理想的环保效果还相去甚远。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例,虽然已实施多年,但局部地区的空气质量仍然很差。中央电视台《新闻1+1》2013年1月15日报道,我国中东部的大部分地区被雾霾笼罩。截至14日零时,在全国74个监测城市中,有33个城市的部分监测站点,检测数据都超过了300,这意味着这些城市的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了严重污染。
虽然法律数量较多,但立法、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第一,立法可操作性不强。我国环境法缺乏可操作性主要表现为法律条文多是原则性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内容设计缺乏合理性,或者没有结合各个地区实际情况等。第二,环境立法中没有充分引入市场机制。我国当前环境立法中一贯注重行政手段的运用,即用行政调控的方法来保护环境,由于行政行为是单向的,行政相对人一般是被动的一方,行政管理中的单向性、严厉性、不经济性等局限都会显现出来,不但不能发挥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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