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概论(TraditionalChineseMedicineOutline)精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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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藥 概 論(01)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Outline)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藥學系 黃介宏 講授 辦公室U117?手機0936776230 E.mail:horng@.tw .tw/~horng/ph98U/ 第壹篇、總論 壹、藥師與中藥學分 依據衛生署與教育部規定,藥學系科學生畢業後考上藥師執照,原則上就具備有管理藥物資格,但若要管理經營及調配中藥則必須修習基本中藥學分課程,所以一般藥學系學生在校期間都會選修(必選)中藥課程學分,至於修習之中藥課程學分數及課程名稱,則依據衛生署與教育部公佈法規實施。 *依據法源 1、民國七十一年三月五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三六五九一八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六條 第一條 本標準依藥師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藥師從事中藥製劑之製造、供應及調劑者,必須修滿左列中藥課程及學分並獲有證明書。 一、中藥概論一學分:包括中藥發展史、中藥 材之應用及管理。 二、本草學二學分:包括本草綱目及各種典 籍、各種中藥之單元性能考察、配伍及禁忌之研討等。 三、中藥方劑學三學分:包括中醫藥方劑理論、各類成分之研討,中藥丹、膏丸、散、湯、膠、露、酒等製劑之研究及實驗。 四、中藥炮製三學分:包括中藥材之 煉、炮、炙、煨、伏、曝及其他加工 調製方法之研究與實驗。 五、生藥學七學分:包括藥用植物、動物、礦物學及各該藥物構造之鑑別藥理藥效分析暨實驗研究。 第三條 前條所列中藥課程,須在公立或巳立案之私立醫學院及藥學專科學校修習,由各該院校發給證明書為憑。修習藥學已得有畢業證書,而所修中藥課程及學分未達前條之規定者,得在其原校或前項所定院校補修之並由補修課程之院校給與證明書。 第四條 辦理補修中藥課程之院校,應事先擬具招收補修中藥課程學員辦法(包括課程內容、修習方式、時間、招收學員名額及學費等),報經教育部核准;並將參加補修課程及格者列冊報教育部備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商請教育部選定學校辦理補修中藥課程。 第五條 修習中藥課程暨學分之證明書係供藥師申請登記執行中藥製劑之製造供應及調劑業務之用。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藥事法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八月十七日總統令制定公布「藥物藥商管理辦法」全文九十條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四月四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五日總統令修正公布「藥物藥商管理法」名稱為「藥事法」,並修正全文一百零六條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八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 第二章 藥商之管理 第二十八條 西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但不售賣麻醉藥品者,得由專任藥劑生為之。 中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西藥、中藥販賣業者,分設營業處所,仍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第三十五條 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得兼營中藥之調劑、供應或零售業務。 貳、傳統中藥從業人員與中藥課程時數 民國八十二年通過藥事法後,實施落實醫藥分業制度 ,無藥師與藥劑生資格者不得從事經營藥物業務。 依據立法院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院會修正通過「藥事法第一O三條」允許傳統中藥從業人員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傳統中藥商之規範,亦應兼顧傳統中藥之經營與調劑不可分之事實。 公告藥事法第一0三條第二項:中藥從業人員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登記換照作業事宜。 公告事項: 依藥事法第一0三條第二項規定,於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前確已經營中藥之從業人員,其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 二、修習中藥課程 (一)中藥從業人員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應修習中藥課程162小時,標準如下: 1、中藥概論十八小時:包括中藥發展史、中藥材之應用及管理。 2、本草十八小時:包括本草綱目、中藥之性能、配伍及禁忌之研討。 3、中藥炮製三十六小時:包括中藥材之煉、炮、炙、煨、伏、曝及其他加工調製方法之研究與實驗。 4、生藥學七十二小時:包括藥材辨識、藥用植物、動物、礦物學及各該藥物藥理、藥效之分析研究與實驗。 5、.藥事法規十八小時:包括藥事法及其施行細則。 ※問題 一、那些人具有『中藥業務管理』資格? 二、藥師、藥劑生及中藥從業人員取得『中藥業務管理』資格與管理『中藥業務』上有何不同處? 三、藥師之『中藥學分』有那些?何者屬於必修或選修課程。 五、藥學系學生畢業後發現中藥學分不足,請問有何補救方式? *資料來源:.tw(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網站 叁、藥、中藥(中藥材)、中草藥、 健康食品與食品 一、專有名詞: 中草藥(Herbal/Phyto medicines):以植物類基原為主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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