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学第二章重点精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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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央银行的性质和职能 第二节 中央银行的性质 中央银行的性质是指中央银行自身所具有的特有属性。 从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特点和发挥的作用看,中央银行既是为商业银行等普通金融机构和政府提供金融服务的特殊金融机构,又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监督管理金融业、规范与维护金融秩序、调控金融和经济运行的宏观管理部门。这可以看作为对中央银行性质的基本概括。 一、含义 第二节 中央银行的性质 银行性 机关性 一、具体表现 中央银行是特殊金融机构(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不同) 中央银行 商业银行 性质 国家机关 企业 地位 核心、超然地位 ,管理者 金融业主体,被管理 业务目标 稳定货币、经济增长 以盈利为目标 业务对象 政府、银行 企业、居民 业务内容 发行货币、金融管理 货币信用业务 中央银行管理的特殊性 中央银行 政府机关 管理方式 融管理于银行业务操作之中 行政手段 管理过程 间接,有弹性 直接、缺乏弹性 与政府的关系 相对独立 绝对服从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 2003年12月27日颁布的《中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章第二条对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作如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节 中央银行的职能 从中央银行的地位特征角度划分: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国家的银行; 从业务特征的角度划分:服务职能、调节职能和管理职能; (一)发行的银行 垄断货币发行是中央银行形成的基本标志。 (二)银行的银行 1、集中存款准备金 2、充当“最后贷款人” 3、组织、参与和管理全国的清算 一、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国家的银行 (三)政府的银行 1、代理国库 2、代理政府债券的发行 3、为政府融通资金 1)直接向政府提供短期融资或透支 2)购买政府债券 4、持有和经营管理国家外汇、黄金储备 5、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活动 6、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7、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8、为政府提供经济金融情报和决策建议,发布经济金融信息 (五)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职责是职能的具体化。我国中央银行的上述职责可划归到按中央银行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地位来划分的作为“发行的银行”的职能、作为“银行的银行”的职能和作为“国家的银行”的职能之中。 1、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发行的银行”的职能体现在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上,即“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2、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的职能体现在第四条第八款和第九款规定上,即“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3、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银行”的职能体现在第四条除第二款、第八款、第九款外的其它条款规定上。 二、服务职能、调节职能和管理职能 (一)服务职能——即指中央银行向政府、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划拨清算、代理业务等方面的金融业务。 1、中央银行为政府服务: 2、中央银行为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服务: 二、服务职能、调节职能和管理职能 (一)服务职能——即指中央银行向政府、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划拨清算、代理业务等方面的金融业务。 3、中央银行为社会公众服务 (1)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商品流通的客观需要,发行适量货币,为国民经济发展和商品交换的正常运转服务; (2)通过制定和执行货币金融政策来调节货币供应量,通过资金的分配来引导投资,反映监督国民经济; (3)搜集和整理有关经济资料,将资产、负债状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4)通过政策措施及监督管理活动来维护客户存款安全,使其财产不受损失。 二、服务职能、调节职能和管理职能 (二)调控职能 即指中央银行通过对金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运用自己所拥有的货币政策,对货币信用进行调节和控制,进而影响和干预整个社会经济进程,实现其货币政策目标。 具体表现: 二、服务职能、调节职能和管理职能 (三)管理职能——即指中央银行作为全国最高金融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全国金融体系的健全与稳定,防止金融秩序混乱给国民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而对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和控制。 1、制定有关的金融政策、法令及规章制度; 2、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3、管理和控制金融市场。 二、服务职能、调节职能和管理职能 (四)各职能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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