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讲座课件要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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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6)《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3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如果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承担法律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摘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莲花河畔景苑”倒楼案6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秦永林有期徒刑5年、张耀杰有期徒刑5年、夏建刚有期徒刑4年、陆卫英有期徒刑3年、张耀雄有期徒刑4年、乔磊有期徒刑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莲花河畔景苑”项目工程作业中: 被告人秦永林作为建设方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秉承张志琴(另案处理)的指令,将属于施工方总包范围的地下车库开挖工程直接交予没有公司机构且不具备资质的被告人张耀雄组织施工,并违规指令施工人员开挖堆土,对倒楼事故的发生负有现场管理责任。 被告人张耀杰身为施工方上海众欣建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违规使用他人专业资质证书投标承接工程,致使工程项目的专业管理缺位,且放任建设单位违规分包土方工程给其没有专业资质的亲属,对倒楼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 被告人夏建刚作为施工方众欣公司的现场负责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是其应负的职责,但其任由工程施工在没有项目经理实施专业管理的状态下进行,且放任建设方违规分包土方工程、违规堆土,致使工程管理脱节,对倒楼事故的发生亦负有现场管理责任。 被告人陆卫英虽然挂名担任工程项目经理,实际未从事相应管理工作,但其任由施工方在工程招投标及施工管理中以其名义充任项目经理,默许甚至配合施工方以此应付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致使工程施工脱离专业管理,由此造成施工隐患难以通过监管被发现、制止,因而对倒楼事故的发生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人张耀雄没有专业施工单位违规承接工程项目,并盲从建设方指令违反工程安全管理规范进行土方开挖和堆土施工,最终导致倒楼事故发生,系倒楼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员。 被告人乔磊作为监理方上海光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总监理,对工程项目经理名实不符的违规情况审查不严,对建设方违规发包土方工程疏于审查,在对违规开挖、堆土提出异议未果后,未能有效制止,对倒楼事故发生负有未尽监理职责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二: 固始县陈淋子镇九华山道路工程路面便出现大面积断板、坑槽、麻面等严重质量问题。经建设、交通、物价等部门检测发现,该路面长度、宽度、抗压强度、断面率均达不到工程设计标准,属不合格工程。经物价部门鉴定,损失价值925 206元。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 被告人胡海、张德阔没有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霍中强代表施工单位,在承包建设工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降低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被告人胡海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辩护人马洪海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被告人胡海构成玩忽职守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在工程进行中,只是没有完全尽责,其犯罪情节轻微、偶犯,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德阔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杨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德阔在工程进行中已尽到了监理职责,由于工期短,施工方施工时管理不善,是出现质量问题的诱因,建议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霍中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丁中亚、张亚非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霍中强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有一定责任,但不应当由他一人承担责任。被告人霍中强已对工程质量出现的问题采取了路面重修的补救措施,并被检验合格,已挽回损失。建议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海、张德阔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霍中强在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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