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任职拟上市公司案例分析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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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任职拟上市公司 案例分析 第一部分:法规汇总 1、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29号《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2、教育部教技[2000]2号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3、科技部和教育部国科发政字[2002]202号《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 4、教育部教技发[2005]2号《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 5、教育部2009年2月18日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度直属高校产业工作的意见》 第二部分:案例汇总 案例一:华中数控 1、当事人相关情况 (1)华中数控多名技术研发人员在高校任职,具体情况如下: 表1:华中数控部分技术研发人员持股及在高校任职情况 序号 姓名 在华中数控任职情况 在华中数控持股比例 在高校任职情况 1 李叶松 技术研发人员 1.052% 华中科技大学,教师 2 李斌 技术研发人员 0.930% 华中科技大学,教师 3 唐小琦 技术研发人员 1.287% 华中科技大学,教师 4 彭芳瑜 技术研发人员 0.594% 华中科技大学,教师 5 王平江 技术研发人员 0.186% 华中科技大学,教师 6 周向东 技术研发人员 0.037% 华中科技大学,教师 7 杨建中 技术研发人员 0.062% 华中科技大学,教师 8 宋宝 技术研发人员 0.062% 华中科技大学,教师 9 胡军辉 技术研发人员 0.247% 华中科技大学,教师 10 周会成 技术研发人员 0.557% 华中科技大学,教师 上述10位技术研发人员报告期内在华中科技大学任职并领取薪酬,同时在发行人处兼职并领取薪酬。 (2)华中数控实际控制人为华中科技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通过控股武汉华中科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股华中数控,为华中数控的实际控制人,华中数控与华中科技大学之间存在密切的科研合作。 2、华中数控股权结构 华中数控实际控制人为华中科技大学,股权结构如下: 3、发行人与华中科技大学共有技术情况 华中数控与华中科技大学共同拥有的专有技术如下: 表2:华中数控与华中科技大学共有的专有技术 序号 技术名称 技术成果归属方 1 齿条加工数控系统 华中数控+华中科技大学 2 教学机器人 华中数控+华中科技大学 3 激光加工数控系统 华中数控+华中科技大学 4 数控仿形铣床 华中数控+华中科技大学 5 非园齿扇加工数控系统 华中数控+华中科技大学 6 工具磨床数控系统 华中数控+华中科技大学 7 弯管机数控系统应用软件 V1.0 华中数控+华中科技大学 8 火车轮对修磨数控系统应用软件 华中数控+华中科技大学 9 梳槽机数控系统应用软件 V1.0 华中数控+华中科技大学 4、处理措施 (1)以协议方式明确独立拥有现有核心技术 华中数控招股书披露:“为了保证华中数控生产经营所用技术的权属清晰,华中数控与华中科技大学于2009年7月24日签订了《技术成果归属确认及许可使用合同》,双方确认华中数控自有核心技术的权属”。 此外,招股书还披露“华中数控与华中科技大学于2009年7月23日签订的《技术合作框架协议》中,双方特别约定:对于公司与国家数控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共同申请的项目,若是在公司现有核心技术基础上进行的后续改进和开发,则所产生的新技术成果归属于公司”。 (2)对于共有技术,声明应用该技术的产品销售收入占比较小 华中数控招股书披露:“公司有部分非核心技术是与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数控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合作开发出来的,为双方共有。该部分技术是用于生产若干专用机床产品配套软件,应用该类技术的产品2007年-2009年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不到1%,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同时,若有需要,公司也有能力独立开发这些技术”。 公司与华中科技大学共有的非专利技术不属于公司经营所需的核心技术,并且公司已与华中科技大学就共有的非专利技术使用情况签订了《技术成果归属确认及许可使用合同》,详细内容如下: 对于双方协作开发的、公司在生产经营中需要使用的专有技术,双方约定:“华中科技大学(甲方)同意华中数控(乙方)使用共有专有技术(以下简称“合同技术”),并无需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乙方有权为生产经营之目的而许可乙方的全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使用合同技术;乙方有权使用合同技术及制造、销售和买卖使用合同技术生产的产品。” 同时甲方承诺:“(1)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署前未将合同技术许可给任何第三方使用;(2)甲方保证甲方仅为教学和科研目的使用附件二所列合同技术及其改进但不会与乙方的业务发生商业上的任何竞争,不在与乙方所经营之产品相同、类似的产品上使用合同技术;(3)甲方保证除甲方以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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