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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监管途径分析.doc

新媒体监管途径分析   【摘 要】新媒体的快速发展,使新媒体的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强。新媒体深刻影响媒体格局形态、舆论传播生态和公众的生活方式,并成为社会公众传播信息的重要平台。新媒体既有其积极作用,也产生消极影响,如果对新媒体监管不当,将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对此,我国要从加快新媒体立法,制定和完善新媒体监管制度,建立健全新媒体监管体制和机制,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加大新媒体监管执法力度等方面加强对新媒体的监管。   【关键词】新媒体 监管 途径   随着以互联网、移动通信、数字技术为代表的新媒体的兴起与发展,新媒体传播技术快速普及和应用,新媒体的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强。新媒体的发展深刻影响主流媒体格局形态、舆论传播生态和公众的生活方式,同时,开放、便捷的新媒体使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更加激烈频繁,新媒体成为社会公众传播信息的重要平台。新媒体既有其积极作用,但是,如果对新媒体监管不当,将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新媒体作为一种“弱控制”媒体,具有便捷、高效、操作成本低等特点,社会公众可以利用新媒体发布各种信息新闻,成为各种信息新闻的发布者和传播者。这样,新媒体容易引发不安定事件,影响社会稳定。[1]2011年以来,北非中东诸国政局发生重大变化,社会动荡。这些动荡的根本原因之一是有关人员利用新媒体传播不实信息,误导社会成员,加剧矛盾激化。这些表明,加强新媒体监管成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本文就新媒体监管的路径进行分析。   1.加快新媒体立法   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对新媒体的监管首先是要加快新媒体立法,制定和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对新媒体进行法律监管。   当前,我国新媒体立法主要由四个方面组成:一是相关法律涉及对新媒体监管。如我国的《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刑法》等法律就明确规定了与新媒体监管有密切关系的内容;二是颁布有关新媒体监管的专门法律。200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三是制定行政法规。这主要有国务院1996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2000年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是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章。如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2000年颁布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联合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等。上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对我国新媒体监管问题进行初步的规定。   然而,我国新媒体监管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新媒体的发展。虽然我国在新媒体监管方面已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但从总体上看,我国新媒体立法层级不高、法律效力较低,不能包含快速发展变化的新媒体各个方面;而且,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对新媒体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缺乏明确规定,新媒体法律法规建设存在跟不上和管不住的问题。   加强新媒体立法,我国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德国是世界第一个制定监管新媒体成文法的国家,1997年,德国颁布《多媒体法》、《电信服务数据保护法》,用来监管由新媒体传输的违法内容问题。如《多媒体法》规定,对新媒体服务提供商依据德国法律规定,就新媒体信息内容依不同的情况,承担不同的责任。《电信服务数据保护法》强调个人信息保护在信息时代的重要性,对网络应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个人及隐私信息的侵害状况明文加以规定。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新媒体制定专门的管理法律国家之一。“9·11”事件之后,2001年10月,美国颁布《爱国者法》,该法案以防止恐怖主义为名,授权有关政府部门可以检查所有位于美国境内的服务器的硬盘数据,所有本部位于美国境内的公司必须在接到国家安全信之后将其存储在世界其他地方的数据交给美国政府,美国总统得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颁布“网络空间紧急状态”,这一权力曾被认为等同给予总统一个关掉互联网的开关。[2]   与西方国家相比较,我国在新媒体监管方面还有很大空间。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明显滞后于新媒体发展,不少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根据新媒体的特性,我国要加强新媒体立法工作,进一步拓展对新媒体的法律法规监管范围。例如,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研究制定关于新媒体监管的专门法律。同时,我国还要推进新媒体衍生领域的相关立法工作,完善法律法规体系。[3]   依法监管新媒体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从当前我国新媒体的发展来看,立法工作要突出三个方面:其一,我国新媒体立法要确立立法的原则和重点。我国新媒体立法应遵循四条原则:确保意识形态安全、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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