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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化的定义和判断标准.doc
制度化的定义和判断标准
[摘 要] 亨廷顿先生提出了一个制度化理论框架,但他的理论应用上的可操性是不够的。这虽不影响他惊人的洞察力和知识上的教益,但我们还需要继续探讨什么是制度的问题。我们根据制度经济学、政治哲学等理论资源提出了自己的制度化理论。作为对诺斯告诫的区分组织和制度的回应,我们首先从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入手,并和社会契约、程序正义的观点结合起来形成了制度的定义。根据这个定义提出了3个层次的观察组织实践行为的制度化水平的指标。然后根据制度化和制度两个概念精炼出一个理论框架并将之应用到米歇尔斯的寡头统治铁律的重建和批评当中。结论部分指出了理论的优缺点。
[关键词] 制度; 制度化; 环境参数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3 . 16. 055
[中图分类号] D0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16- 0090- 02
0 引 言
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提出了制度化概念的定义。这一概念及其4个要素——适应性、复杂性、自主性和内聚力共同构成了一个制度化的理论框架[1]。尽管制度化问题被提出并引起了广泛的兴趣,但究竟什么是制度化以及如何衡量制度化仍是不清楚的。
根据某些中国学者的理解,我们可以将制度化问题概括为:虽然有正式的政治制度,但在实践中却经常出现“空有制度,而无制度化”[2]的问题。要正面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探讨什么是制度化、制度化的判断标准、不同制度化水平的原因等,这正是我们在本文中要做的。
1 制 度
什么是制度呢?政治学中旧制度主义者主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描述政治制度[3],在政治学发展的初期这样做既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然而这样的方法不能揭示巴杰特所要求的“活生生的现实”①的内容。
“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或者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形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4]这句话中的丰富信息我们慢慢解读,先来看看与制度概念相关的其他内容。“本书对组织与制度进行了严格的区分。与制度一样,组织也为人们的相互交往提供某种结构。”[4]既然要严格区分制度与组织,那么诺斯心目中的组织是什么呢?“组织及其企业家从事的是有目的的活动,因而他们是制度变迁的主角,他们形塑了制度变迁的方向”[4]。
诺斯所说的制度就是博弈规则,只有根据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概念交易费用(成本)才能得到理解。“由于交易概念的复杂性,要提出一个交易费用的准确概念十分困难……狭义的定义:交易费用是‘事前安排合约、事后监督和执行合约的成本,它与生产成本相对’……阿罗把交易费用看成是‘经济体系运行的成本’,张五常把交易费用看成制度运作的费用,这就是一种广义的交易费用。”[5]从狭义交易费用的角度来理解“博弈规则”,那么博弈规则就是一种由参加者、信息、策略集合、次序、收益(报酬函数)组成的博弈[6]的规则。第二个特征是程序正义。制度本身只是提供一个游戏参加者公平机会的出发点和对游戏过程中各方行为的约束,制度并不解决游戏结果的差异,不管差异有多大(零和游戏中输赢差异是不可调和的)。这个特征也可理解为制度的程序性或形式性,也就是说在游戏开始前参加者不管结局如何都事先认同制度本身形式上的价值。这两个特征也和广义的交易费用概念契合,“除了进行市场交易以外,人们还进行社会交易和政治交易”[5]。因此,政治学中使用的制度概念必须从广义的交易费用意义上来理解。
如果制度的程序性需要公共性才能得到满足,那么如何才能获得公共性的制度呢?让我们再回到诺斯的制度概念。“人为设计的”、“互动关系的约束”这些短语值得注意。人的行为规范不一定可以进行“人为设计”,比如在语法规则、巫术、习惯、宗教信条等并不是哪一个人或一群人可以人为地予以设计的,这些行为规范是在长期历史过程中通过集体行为慢慢演化而成的,并成为某个社会文化传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像政府、企业、家庭、军队等组织的行为规范,尽管可能受到先在的观念、习惯、制度等的影响,但也仍然在一定条件下使得人们可以自觉地进行理性设计和选择,从而使得这些组织的行为受到人为设计的行为规范(比如宪法和法律)的约束。这将我们引向了契约论,在社会契约意义上的假设环境(自然状态)中制度的公共性是可能被满足的。重要的不是某种自然状态的真实与否,而是这种自然状态使得人们有可能在抽象的原则层次上达成一致的共识,从而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根据一致同意的抽象原则来制定和选择实在的制度。制宪会议的立宪原则和宪法制定后的宪政,可以从社会契约的意义上说是经过了一个自然状态阶段和宪政阶段。前一个阶段,人们暂时进入一种“无知之幕”②当中,忘掉人与人之间的种种差异而达成一致的最高行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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