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法与土地制度及城市规划的若干讨论.doc

关于物权法与土地制度及城市规划的若干讨论.doc

  1. 1、本文档共3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关于物权法与土地制度及城市规划的若干讨论.doc

关于物权法与土地制度及城市规划的若干讨论 1 导言 20多年来的经济改革已使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已数度修正,以反映和保护新的经济和社会关系。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宪法第十三条)宪法的这一精神必须得以落实,关于财产概念的明了以及立法已是势在必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权法是定义和调节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在计划经济下的前苏联法学界对于物权法学有过十分激烈、但不中肯的批判。在我国,由于认识上的禁区与误区,物权这一法律术语是法学界长期所忌讳并予回避的,甚至直到制定《民法通则》时立法者仍然拒绝物权概念及其体系。 随着改革的深入,认识上模糊观念的澄清,物权概念才得以恢复其本来面目,并逐渐进入了法学研究及社会实践的领域。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法学专家已开展了数年的物权法研究和立法起草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物权法草案,这标志着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城市规划是对空间资源的配置,不可避免地要触及土地、房屋等的财产关系。物权概念的法律认可对于土地权利制度及城市规划的思维体系、操作模式等将有相当深刻的影响。笔者在介绍物权法的基本内容的基础上,针对土地权利制度及城市规划立法原则的若干问题展开讨论。 2 物权 2.1物权的定义 物权一词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对物权”,是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在解释罗马法时首先提出的。在物权的含义中,大体上均包括对物的支配、直接获得利益以及排斥他人这几个方面的内容,这说明物权的属性在法理中没有实质的争议。 简而言之,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民事权利主体对一个具体的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系列民事权利的总称。 2.2私法与公法中的物权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是典型的民事权利,属于私法的范畴。物权不是公法上的权利,不表示权利与服从的关系,只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物权才能表现其基本特征。但是这一点并不否认公法对物权制度的规定,也不否认公法法人依据公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其物权。 研究和确认这一点,对于我国物权法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当代公认的法律原则,为公共利益设定的“公用物”,只能由公法法人享有物权。根据罗马法以来“公物之上不得设定私权”的原则,公法法人不得利用公物以及公物的权利谋取私利,比如利用政府财产创造部门收益。 2.3物权与债权 作为民法中两种基本财产权利的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区分,可依照潘德克顿法学问提出的划分原则,即支配权与请求权而划分。所谓支配权,是指权利人仅仅依据自己的意思就可以实现权利目的的权利,即权利具有对世性,物权就是这样的权利;请求权是指必须要借助相对人的意思才可以实现权利目的的权利,即权利具有对人性,这就是债权的表现。 2.4物权的形式和分类 按照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形式与种类应依据法律规定。各国民法典对于物权形式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 如何建立我国的物权体系,法学界有过激烈的争论,但基本已达成共识,即物权的本质是所有制的反映,所有权直接体现的是财产的归属关系,其它物权所体现的是财产的利用关系。参照《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我国的物权体系应包括以下具体形式。 2.4.1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其它物权都是以所有权为前提而设立的。 2.4.2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财产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空间利用权、特许物权等。 2.4.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为保护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于他人之物上设定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 2.4.4占有 占有是对物的控制和管理。相应地,物权作为一系列权利的总称,可有不同的分类方式,包括根据物权的法律依据分类、按物权主体分类、依据物权的客体分类以及根据物权的内容分类等多种方法。 此外,民法中关于物权法的规定就是物权法的普通法;但是,城市规划法、商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作为特定的专项法,其中也包含了大量的事实上的物权法律规范。在中国,由于民法立法的滞后,许多物权类型并没有设立在民法典物权法的范畴之内,这就需要有专项法中的物权类型进行填补。在民法典及物权法颁布后,如何协调专项法中的已有物权类型,如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中对土地物权的界定,需要仔细研究和确定。 3 物权法 3.1物权法的定义 物权法,一般的学术著作根据物权作为人对物的支配权特征,将其概括为调整人们基于对物的支配和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的法

文档评论(0)

5566www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6122115144000002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