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产品说明.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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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修改说明 《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经全许办(2001)29号文批准实施之后,经全许办批准又作了以下调整: 经全许办(2002)61号文批准,取消细则中的3.7款和附件1中的2.2.7款。 现将《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公布如下: 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根据国务院授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做好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无生产许可证的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不得生产和销售。 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生产企业包括:生产各种规格的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并销售的,或总成为软管组合件并销售的,或购买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总成为组合件并销售的。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2.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橡胶制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橡胶制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质量部,受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制定审查计划,组织行业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出人员的参与下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根据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结果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汇总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等,并承担全许办交办的其它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橡胶制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 邮政编码:100723 电 话:010 010 传 真:010联系人:陈瑞英 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企业的申请及查处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工作。 2.5 化学工业胶管和胶布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测工作。 化学工业胶管和胶布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九号 沈阳橡胶研究设计院院内 邮政编码:110021 帐 号01-00309-006394 开 户 行:沈阳市商业银行铁西支行 收款单位:化学工业部沈阳橡胶研究设计院理化测试中心 电 话:024 传 真:024 联 系 人:马友谊 3 企业取得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3.1 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生产场地应与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一致。 3.2 企业生产的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要求。 3.3 企业必须具有生产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的标准及符合规定的技术文件、管理文件(包括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管理制度等)。 3.4 企业必须具有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3.5 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 3.6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环保设施。 3.7 企业质检机构必须符合《化工生产企业质检机构认证管理办法》规定。 4 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1 申请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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