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答赛总题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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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答赛总题库 一、填空题 1、芷江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 政府领导 、 部门协作 、 公众参与 ,对城乡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生态绿化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 2、芷江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对城乡容貌秩序 、环境卫生 、设施建设 、公共服务 、生态绿化 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 3、本县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和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4、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遵循以人为本 、城乡统筹 和多元共治 的原则。 5、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 、组织 、协调 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和监督管理 工作。 6、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接受公众监督 。 7、城乡环境设施建设和维护服务以 政府投入 为主导,鼓励社会力量 参与建设和经营。 8、县、乡(镇)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 ,提高公民的城乡环境文明卫生意识 ,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 9、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公益宣传 和舆论引导 。 10、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有依法享受整洁优美文明城乡环境 的权利和维护城乡环境卫生、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等行为,有权进行劝导、制止或者举报。 11、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应当维护公民 、法人 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 12、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遵循 公开 、 公平 、 公正 的原则。 13、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行政执法人员坚持 教育与处罚 、 疏导与治理 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文明执法。 14、县城区、乡(镇)集镇、村(居)民庭院实行“门前三包” ,其他区域实行 目标责任管理 。 15、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中,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 物业服务企业 负责。 16、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中,机场、车站、码头及其设施,由 经营、管理单位 负责。 17、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中,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等场所,由 产权人 或者 经营、管理单位 负责。 18、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中,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 所在单位 负责。 19、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中,施工工地由 施工单位 负责,待建地块由 管理人 负责。 20、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中,县城区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历史文化遗址等公共区域的环境容貌和环境卫生,由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 负责。 21、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中,责任区范围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 县人民政府 确定;属于乡(镇)辖区的,由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确定。 22、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区的 具体范围 和 责任要求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3、县人民政府应当公示 责任区 、责任人 ,设立公示栏、意见箱、联系电话等,收集公众 意见 、 建议 和 投诉 。 24、县城区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 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 25、经国家和省市确定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物,应当 保持原有风貌特色 。 26、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的造型和外部装饰,应当 与环境相协调 ,体现 地方特色 。 27、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 整洁 、 美观 。县城区临街建筑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 有碍观瞻的物品 。 28、街道树木、绿篱、花坛、草坪、建筑小品、雕塑和喷泉等设施,应当经常 维护 、修剪 ,保持 美观 、整洁 。 29、县城区的道路、交通、环卫、绿化、给排水、消防等设施老化、损毁的,应当及时 更新 、修复 。 30、县城区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各种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 设置警示标志 , 及时维修更换 。 31、 县人民政府 应当根据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32、在县城区道路上运行的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 密封 、包扎 、覆盖 ,避免 泄漏 、遗撒 。 33、县城区工程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建筑垃圾应当 及时清运 ,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34、临街工地应当设置 护栏围挡 。 35、县城区工程竣工后,应当 及时清理 和 平整场地 。 36、施工现场应当设置 清洗平台 ,施工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当冲洗保洁、喷淋除尘,不得将泥沙带出工地。 37、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限制区域内,禁止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 搅拌混凝土、砂浆 。 38、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 规定的地点、时限 有序经营。 3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城区干道 、 人行道 、 公共广场 、 绿地 从事经营、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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