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国际法各种合成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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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概述 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体。 除了国家以外,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个人在某些领域内、 一定条件下可以享有国际法所给予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二节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该和约是近代国际法17世纪从欧洲发展起来的一个重要标志并为结 “三十年战争”所签订。初步确立了领土主权和主权平等的原则,对近代国际法学的建立 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国际联盟:第一个普遍的国际政治组织。基本宗旨是解决国际争端、维护世界和平。 《巴黎非战公约》:1928年签订。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地废弃了战争的合法性。 第三节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主体:即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 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权益的实体。 第四节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产生、出现、得以确立并获得法律效力的地 方或事实。而其历史渊源是国际法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事实。国际法渊源包括条约、国际习 惯及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 (主要是国家)依据国际法缔结的确定相互权 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创设新的国际法规则或者确认或改变现有一般国际法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规定缔约方在特定事项上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条约。 国际习惯:是指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构成需要有两个条件:物质要素, 即需要有一般实践的存在;心理要素,即这种实践被承认具有法律拘束力。国际习惯是国际 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一般法律原则:文明各国法律体系所一般接受的原则,包括各国国内法律体系和国际法 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是国际法渊源之一。 第五节国际法的编纂 国际法的编纂:狭义上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 条文化、系统化;广义上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 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关,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国际公约。 现在的国际法编纂通常用于广义。 国际法委员会:194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 “国际法委员会章程”,决定设立其作为大会之 下专门促进负责国际法编纂的机构 第六节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转化:任何国际法规则在经过特定的宪法机制 (如国会立法)转化为明确的国内法规则 之前,在国内法中不发生效力。 纳入:国际法不需要经过任何立法程序,可以自动地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第七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 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一般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侵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 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国际强行法:强行法的概念源于国内法,在国际法理论中,作为衡量条约是否有效的强 行法要领很早就存在了。它是指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 质的国际法规律才能更改的一般国际法规范。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印度、缅甸共同倡导,首次出现在1954年中、印两国通商 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中。内容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 互利、和平共处。 干涉: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国的事务的强制或专横的干预,旨在对该另一个国家强加某 种行为或后果。形式有外交、军事、经济干涉及策动别国的军事政变、支持别国的反政府武 装或派别等。 内政:是指不违反国家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内政不是一个 地域概念,并非一国境内发生的一切都属于该国的内政。判断标准为该行为是否符合该国承 担的国际义务。 第二章国家 第一节概述 国家:是指定居在一定领土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结合体。具有固定 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 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国家对内最高的和对外独立的权力。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对其领 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有属地最高权和对其本国国民的属人最高权。对外独立权是国家在国 际关系中独立进行国际活动的权力,不受任何其他权力的管辖和支配。国家主权也并非是绝 对的、毫无限制的,它是受国际法约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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