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补-经济法名词解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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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失灵 :是指市场机制不能或难以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最典型的市场失灵表现为市 场机制的不完全竞争以及负外部效应。前者将动摇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 ,进而降低市场 机制的效用;后者则将导致恶性竞争,进而将自有竞争引入歧途。 政府失灵 :西方经济学家所说的 “政府失灵”是指在凯恩斯经济政策实施几十年后 ,西方国 家普遍发生了经济滞胀,即一方面经济发展、通货膨胀,另一方面经济停滞、大量失业 ;我 国学界也被称为 “政府失灵”的情况是由于计划本身的缺陷 ,大量的国有企业在缺乏竞争的 情况下失去了活力,经营效率普通低下。 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一种利益的建构方法 ,是指当经济社会成为与市民社会、国家社会相并 列的第三元社会建构之时,作为主体的社会在经济方面所具有的利益。 经济法的理念 :是经济法在社会范围内对于其承认的利益的强制性保护、分配和促进 ,以此 达到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秩序和效率价值。经济法的理念就是在社会整体利益优先的基 础上保护、分配和促进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分配正义 :保证社会利益和负担在一个社会的成员中进行公正的分配 ,即社会成员之间的平 衡或均势,是社会公平的核心;矫正正义:分配正义的平衡被打破后,矫正正义就介入 ,通 过迫使一方向另一方做出赔偿而矫正均势,即调节一个社会中利益与负担的平衡。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即在经济法的法律创制和法律实施中所应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 ,是经济 法的灵魂和建构经济法体系的依据 ,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 ,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 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既要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又要贯穿于经济法体系的始终。(本 书认为:是指在国家协调和管理国民经济活动过程中各个法律行为主体应当遵循的基本原 则。) 平衡协调原则 :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 来协调具体经济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人利益目标的统一。 责权利相统一 :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之经济活动主体享有的权利 和利益与承担的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误、不平衡等现象存在。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宏观调控、市场秩序监管以及政府参与的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具有身份性、不平等性多样性的特征。 中介经济组织 :从事服务性经营的市场主体 ,根据国家对企业设立条件的规定 ,他们依法介 入了企业设立及经营过程中的资产评估、财务信息提供等重要监管活动。如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 企业行业协会 :按照企业经营领域的不同 ,依法由在该领域经营的企业自发成立的非政府组 织。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具有广泛性、公共性 的主要特征。 综合调整 :指经济法对市场关系的调整同时使用了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 ,在这两种规范的组 合中,以公法手段为主,同时采用了民事、行政以及刑事等不同性质的法律调整手段。 公益诉讼 :是指任何组合或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及社会公 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 宏观调控 :是一国对国民经济的总统管理 ,是一国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经济职能。它是国 家在经济运行中 ,为了促进市场发育、规范市场运行 ,对社会经济总体的调节和控制 ,是国 家依据市场经济的一系列规律 ,运用调节手段和调节机制 ,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为微观经 济运行提供良性的宏观环境,使市场经济得到正常运行和均衡发展的过程。从法学的角度 , 指的是在一个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时段 ,特别是市场失灵是 ,中央政府从社会公共利益出 发,为实现宏观经济和社会变量的基本均衡与经济社会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健 康、协调发展,在现有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所进行的总体调节和控制。 宏观调控法 :规范和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宏观调控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 容三要素。 宏观调控关系的主体:拥有宏观调控权力,依法执行宏观调控职责,综合运用各种手 段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法定的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机关和具有相应权力的社会之间主体。 税收 :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国家为了实现其公共职能 ,凭借其政治权力 ,依照法律规定 ,强制、 无偿、固定、非惩罚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从本质上说,税收是一种征收行为。 税法是调整税收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的构成要素 :指各种单行税种立法中共同规定的内容 ,是每一税种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 素。 税收主体 :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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