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铁道工程部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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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铁道工程部分) 的通知 建标[2000]235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 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 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 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 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 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 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铁道工程部分) 已经铁道部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铁道工程部分) 由铁道部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十月十八日 前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以下简称本《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31 号文的要求,由 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后,由建设部审定发布 的。本《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 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 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 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益等政策要求。 本《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 监督的依据。 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被摘录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有效,两者可以对照使用。所摘条文的条、 款、项等序号,均与原标准相同。 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每年集中修订和补充一至二次,有关信息将在《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及时发布。今后,新制订和修订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在报送报批稿时,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在备案时,均应 同时报送本《强制性条文》中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条文。 为了便于随时置换和插入内容有改变的页张,全书均按章独立编排页码。例如,第一篇第 2 章的页码 为 1—2—1~4 ,余类推。 本《强制性条文》(铁道工程部分) 由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主编。执行中所遇具体问题,请及时向 该院科技处反馈(北京 100020)。 二○○○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篇 设 计 1 线路与车站 1.1 线 路 1.2 车 站 2 路 基 2 .1 一般规定 2 .2 路肩高程 2 .3 路基面宽度 2 .4 基 床 2 .5 路 堤 3 桥 涵 3 .1 一般规定 3 .2 钢 桥 3 .3 钢筋混凝土结构 3 .4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3 .5 混凝土和砌体结构 3 .6 地基和基础 4 隧 道 4 .1 一般规定 4 .2 建筑材料 4 .3 结构计算 4 .4 隧道衬砌 4 .5 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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