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并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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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推动我国银行业落实“十二五”规划,转变发展方式,增 强银行体系稳健性,提升银行监管有效性,中国银监会起草了《商 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坚持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成功经验,充分考虑国 内银行业经营和风险管理实践,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 三大支柱为基础,统筹考虑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的 新要求,体现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银行监管 新理念,构建了符合国内银行业实际的资本监管框架,实现我国 资本监管制度在更高水平与国际标准接轨。 《办法》分10章、162条和16个附件,分别对监管资本要 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 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 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办法》参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 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 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 期资本要求为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 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办法》实施后, 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 别不得低于11.5%和10.5%。多层次的监管资本要求既与资本监 管国际标准保持一致,又增强了资本监管的审慎性和灵活性,确 保资本充分覆盖国内银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和个体风险。 《办法》按照国际可比性的要求,明确了资本充足率计算规 则。一是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关于监管资本定义的新规定,审 慎确定监管资本的构成,维护资本工具的质量,提升各类资本工 具的损失吸收能力。二是扩大风险覆盖范围,审慎计量风险加权 资产。第一,重新确定了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权重体系,既体现 审慎监管的内在要求,又兼顾国内银行的风险特征;同时允许符 合条件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资本要求。第二,在 市场风险方面,《办法》要求所有银行必须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 求,并允许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第三, 《办法》首次明确提出了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并适当提高操作风 险资本要求,确保监管资本要求的审慎性。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建立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 程序,将资本管理纳入银行全面风险治理框架,资本规划应与银 行发展战略相协调。《办法》依据资本充足率水平不同,将商业 银行划分为四大类,并规定了随着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监管力度 不断增强的一整套监管措施;《办法》实施后,商业银行若不能 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将被视为严重违规和重大风险事件,银监会 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新的分类标准符合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 水平远高于最低资本要求的实际,标志着我国资本监管的重点将 转向达到最低资本要求但未满足全部监管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 《办法》还进一步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标准, 有助于强化市场约束的有效性。 《办法》自2012 年1月 1 日开始实施。为确保国内银行平 稳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办法》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原则 上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6年底前达 标;同时对资产减值准备、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不合格的二级资 本工具的处理方法设定了单独的过渡期。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5  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6  第一节 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6  第二节 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8  第三节 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9  第三章  资本定义 10  第一节 资本组成 10  第二节 资本扣除项 12  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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