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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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25层(邮政编码:350003) 电话:(0591传真:(0591邮箱:zlflssws@fjlawyers.net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10]第070号 致: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张明锋、刘超律师出席公司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及公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等材料,其真 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 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 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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