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超范围经营之法律后果研究_兼论无关联主义》.pdf

《公司超范围经营之法律后果研究_兼论无关联主义》.pdf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公司超范围经营之法律后果研究_兼论无关联主义》.pdf

2006 年第 5 期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学 报 №. 5. 2006 双月刊 B im on th ly 总第 158 期 JOU RNAL O F ZHON GNAN UN IV ER S IT Y O F ECON OM IC S AND LAW Ser ia l №. 158 公司超范围经营之法律后果研究 ——兼论无关联主义 覃有土 孙文桢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3) 摘要: 公司的经营范围在性质上只是公司的特别民事权利能力即商事权利能力, 而不是公司民事权利能力 的全部; 在商事权利能力之外, 公司依然具有普通民事权利能力, 依然可以签订合同。公司超出经营范围而签订 的合同, 其效力应就该合同本身进行判断, 而和公司对经营范围的超出毫无关联, 是无关联主义。无关联主义可 以通过某些法律问题的解决而得到实证。 关键词: 经营范围; 商事权利能力; 无关联主义 中图分类号: D F 4 11. 9 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06) 本文所谓“公司超范围经营”, 系指公司超出其经营范围而从事经营。之所以要研究公司超范围经 营之法律后果, 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 这种研究有助于在确定公司超范围经营情形下所签订合同 的效力时理顺思路。实践中, 公司常常超出其经营范围而签订合同。如何确定此种情形下合同的效力, 有关规定相互之间并不一致。例如, 旧《公司法》第 11 条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① 活动”, 而新《公司法》则取消了这一条 。对此问题, 学界也存争议, 有人主张此种情形下的合同绝对 无效, 而另有人则主张此种情形下的合同是否有效, 应取决于合同相对人对公司超出经营范围是否知 情。故此, 有必要对公司超范围经营的法律后果作一研究, 以求廓清障碍, 理顺思路。 另一方面, 这种研究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法学方法论, 从而有助于我们更加合理地解决某些问 题。和公司超范围经营相类似的问题并不少见, 如公司法上的“董事违反竞业禁止”、担保法上的“国家 机关作为保证人”、票据法上的“票据行为违反诚信原则”以及普通私法上的“不法原因给付情形下的 不当得利”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 它们到底应该如何解决, 它们背后是否隐藏着某种一致的法理, 无 不涉及法学方法论的问题。如果研究公司超范围经营之法律后果, 可以为我们提供某种法学方法论, 帮助我们更加合理地解决这些类似问题, 那么这种研究, 就不会是没有意义的了。   一、经营范围的性质 欲探讨公司超范围经营之法律后果, 有必要首先分析公司经营范围的性质, 因为学界之所以在公 收稿 日期: ( ) 作者简介: 覃有土 1945— , 男, 广西田东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博导; ( ) 孙文桢 1968— , 男, 陕西富平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97 司超范围经营之法律后果问题上存在争议, 皆根源于对公司经营范围的性质在认识上存在着分歧。 ( ) 一 学界的观点 关于经营范围的性质, 学界的观点大致有四种, 即“民事权利能力说”、“民事行为能力说”、“代表 权限制说”和“内部责任说”。以下试作评析。 1. “民事权利能力说”。前苏联学者在谈及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时认为, 由于法人只是在一定范围 内完成其经济或社会任务, 因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带有一般的性质, 而带有特殊的性质。法人的 民事权利能力与其活动 目的直接联系在一起; 由于各个法人成立的目的不同, 其经营范围也不同, 因 此享有不同的民事权利能力[

文档评论(0)

ghfa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