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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送审稿)》.doc
附件:
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级生态乡镇示范建设是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的重要组成,是实现环境保护优化农村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也是现阶段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的重大举措。为规范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申报范围
市辖区、县级市、县以下各类建制镇、乡、涉农街道等乡(镇)级行政区划单位。
二、申报条件
在申报范围内,经自查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附后)各项要求的单位,可以申报。
三、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
1、申报程序。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再经市(地)环境保护局同意后报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经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审核合格后,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复核申请。
2、申报内容。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必须附有建设国家级生态乡镇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工作总结包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主要内容和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表(具体格式附后)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监测、检测报告)。
3、申报时间。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复核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
四、审核与复核
1、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
(1)对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的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组织专家组到申报乡镇进行实地考核。实地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对实地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专家组应指导申报乡镇做好改进工作。实地考核结束后,专家组向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提交考核报告。
(2)依据专家组考核报告对被考核的乡镇提出是否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审查意见,并对经审查认为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乡镇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公示,对公示有疑问的乡镇进行复查。
(3)对公示通过(或复查合格)的乡镇,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复核申请,同时提交专家组考核意见,公示情况及复查情况。
2、环境保护部复核
(1)环境保护部收到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报送的审核意见和复核申请后两个月内,组织专家组核查材料,对各省级环保部门申报的乡镇按原则不低于15%的比例开展现场抽查。在现场抽查中,若发现抽查数量三分之一以上的乡镇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则取消该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本次所有申报乡镇的审议资格,并在下一年暂停受理该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国家级生态乡镇复核申请。
(2)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核查意见和现场抽查情况,符合条件的乡镇,将以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五、监督管理
1、环境保护部对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乡镇实行动态管理,公告后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查。复查由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实施。复查发现问题的乡镇要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半年。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国家级生态乡镇称号。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当年复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
2、环境保护部对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的国家级生态乡镇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经整改问题依然存在的,暂停受理该省国家级生态乡镇复核申请。
3、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应建立、完善本省(区、市)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审核、专家组考核、公示、复查等制度,规范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和管理工作。
4、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应在每年十月底前向环境保护部上报本省上一年度国家级生态乡镇工作总结,包括申报情况、建设情况、日常管理情况、建章立制情况等。
5、经环境保护部公告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乡镇,应加强辖区环境监管,若辖区内出现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的环境事件,但当地政府未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多次接到当地群众环境举报的,一经查实,环境保护部将取消其国家级生态乡镇称号。
六、其他
1、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活动的通知一、二、指标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 东部 中部 西部 环境质量 1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100 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地表水环境质量 达到环境要求 空气环境质量 声环境质量 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开展生活污水的行政村比例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 100 ≥95 7 规模化畜禽综合利用率()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 <250 农药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年) <3.0 生态保护与建设 11 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比例(%)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人12 13 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95 14 森林覆盖率(%) 山区 ≥75 丘陵区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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