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财税优惠政策》解读.ppt

  1. 1、本文档共4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条”财税优惠政策》解读.ppt

《“36条”财税优惠政策》 解 读 引 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以下简称“36条配套政策”),对“36条配套政策”中提出的税收政策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技术开发费 文件规定: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一)适用范围: 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 早在1995年国家就制定了技术开发费政策,但执行这一政策有些限制条件,而且基本上集中在国有大中型企业。 企业申请享受这一政策一般为有技术开发费投入,且盈利并交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对照新旧政策,有三个变化: 第一,扩大了享受范围。 新政策强调的是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 第二,取消了限制条件。 新政策取消了原政策规定企业享受这一政策必须是当年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度增加10%。 原政策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要求企业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的科技项目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才容许税前列支,新政策没有这项规定了。也就是说,企业根据市场自行立项,自主开发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都容许列入技术开发费。 第三,简化了申报手续。 原政策要求企业当年年初或事前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申请》,并经主管税务部门同意后,企业才能列支开发费。新政策取消了这一规定,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实行备案制,年终清算。 (二)定义 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 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新产品是指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的性能或扩大了产品的使用功能以及采用新技术原理研制的新产品。 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地域、时限和行业内有所创新并具有竞争能力的技术,包括:首次发明创造的技术;在原有技术基础上发展的;性能有重大突破和显著进步的技术;及对原有技术进行一定程度的改进,使之有所进步的技术。 新工艺是指在工艺要求、加工方法等工艺流程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与老工艺有明显改进,具有独特和先进性及实用性,并在一定范围内首次应用的工艺。 提示:企业申报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在界定时税务部门可能有不同看法,企业要向税务部门作充分沟通与解释。 (三)技术开发费列支范围 2006年度上海市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技术开发费按如下口径操作:国家为规范列支范围还将出台新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具体按研发项目归集如下: (1)研发活动中消耗的直接材料费用,包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费用,包括工资、薪金、津贴、补贴、奖金、其他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3)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仪器和设备除外),包括仪器、设备和房屋;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租赁费,包括仪器、设备和房屋; 附表:《研发项目技术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及说明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包括软件、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 (6)研发成果论证、鉴定、评审和验收费用; (7)为研发成果申请知识产权的有关费用,包括手续费、注册费和律师费;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纸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和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提示:上述费用可归集在管理费用相应的各项会计科目中,也可以同时归集到技术开发费科目中。归集到“技术开发费”中去,是为了享受政策。 (四)税前扣除及加计扣除 自2006年1月1日起,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某高新技术企业20

文档评论(0)

2232文档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