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公司治理学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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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公司治理学讲义

主要课程内容 学习提示 学习提示 学习提示 本章重点 股东权益的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的性质 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 股东诉讼权 本章难点 累积投票制 股东诉讼制度 知识链接:股东形态的变迁 2、股东权益的具体内容 3、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其权利特征 3、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其权利特征 股权分置改革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股权分置改革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股权分置改革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知识链接:股权分置改革的操作关键 股东大会特征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公司的股东是公司股东大会的当然成员,任何一名股东都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是股东发表意见、争取自己权利实施的一个主要渠道。但股东大会不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活动。 股东大会是公司必设机构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不设股东大会,如我国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股东大会是非常设机构 ——只是年度定期或在公司有重大问题时才召集,无常设必要。 2、股东大会的权利 2、股东大会的提案 累积投票制:举例 我国《公司法》对“累加投票制”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2002年我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以规章的形式肯定了累积投票制,是对这方面法律空白的填补。目前我国已有许多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添加了该细则。 知识链接:“累加投票制”的起源 “累积投票制”产生于美国的伊利诺伊州 1870年规定此制度,之后各州纷纷效此立法 (3)类别股东表决制度 类别股:指在公司的股权设置中,存在两个以上的不同种类、不同权利的股份 ——包括发起人股、非发起人股;普通股、优先股;普通表决权股份、无表决权股份、特殊表决权股份(如双倍表决权);不同交易场所的股份;关联股东股份、非关联股东股份等 进行股东类别区分的实质是限制优势股东的优势,保护弱势股东的利益 类别股东大会在我国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上已存在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或从主体角度划分的发起人股和社会公众股 (3)类别股东表决制度 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是指一项涉及不同类别股东权益的议案,需要各类别股东及其他类别股东分别审议,并获得各自的绝对多数同意才能通过。 ——类别股东大会的召开形式有三种;传统的现场形式、通信形式及网上投票。目前应该大力推出网上投票,让更多的流通股股东参与投票。 欧盟、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有规定。 我国证监会于2004年12月7日颁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于规定》,规定要求我国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 (4)投票权排除制度 投票权排除制度:也称为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 这一制度在德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韩国及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也采用了此制度。 但英美法系国家中一般没有“投票权排除”制度。这些国家的立法精神强调,投票权是以股东个人财产为基础的,投票权可自由行使。 我国曾经实行的按股东类别组织表决,也就是股权分置的制度,就相当于“投票权排除”。 我国有关“投票权派出制度”法规 我国《公司法》第16条把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事项纳入被排除事项范围。 证监会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纳入被排除事项范围。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79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该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表决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31条规定:“股东及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排除表决 3、股东大会投票权行使方式 (1)股东自己投票 (2)代理投票制度 即不能出席股东大会进行投票的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由代理人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3、股东大会投票权行使方式 在德国,银行常常代理股东进行投票。 在美国“代理投票”和“征求委托书竞争”,已经成为用来约束和威胁无效率或不尽职的经理活动或董事会成员的重要机制。 ——具体来说,当不满意公司现实运作的投资者要争取公司控制权时,他就会向公司的股东来征集“代理投票”的委托书,当他征集到足够多的委托书之后,他就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运用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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