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 卞建林 第十六章 证明责任新.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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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证明责任 第一节 证明责任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第三节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第四节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第一节 证明责任概述 一、证明责任的概念 1.概念:是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避免对于己方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2.内涵: (1)主张责任:主张责任是证明责任的前提,当事人只有提出了明确的主张,证明活动才能针对该主张而展开。 (2)提供证据责任:。向法庭提出证据(有时需要提出证据线索请求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 (3)说服责任:负有证明责任的诉讼方承担的,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说明、论证,使法官形成对案件事实的确信心证的责任。 (4)不利后果负担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能够说服法官确认自己的诉讼主张足够的证据,则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将面临可能或者必然败诉或者其他不利后果的责任。(客观的、实质上的、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是上述四种责任的统一体,四种责任紧密相联、不可分割。它们之间呈现出一种层层递进的关系,后者以前者为基础和前提,同时它们又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的。 3.性质: ?证明责任意味着一种“风险负担”。其作用机制是:对诉讼当事人(包括控诉一方)科以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负担,以求案件事实得到证明。在案件事实得不到证明的情形下,拟定为应当证明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法律责任,判决该当事人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即诉讼中的不利后果)。 ?证明责任属于实体司法法。 二、法院在诉讼证明中的职责 1.职责: ?承担审查判断证据的责任,有时也要在法庭中宣读、出示证据,甚至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 ?法院在诉讼证明中不承担证明责任。 2.原因:在诉讼中,法院没有自己的诉讼主张,它只对诉讼双方的诉讼主张进行裁判,因此不具备承担证明责任的前提条件。法院在诉讼中也不承担败诉等风险,否则是与法院作为中立裁判者的诉讼角色相冲突的。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的分配 ?概念:是指按一定的标准,将不同法律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进行分配,使原告对其中的一部分事实负证明责任,被告对另一部分事实负证明责任。 ?民事诉讼需要分配证明责任的原因: (一)民事诉讼证明的复杂性:作为证明活动主要对象的法律要件事实复杂多样,包括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而且在现代民事诉讼中,案件事实呈现出非常繁杂、交错的状况。 (二)对诉讼证明活动的指引作用::原告、被告按照证明责任的指引,收集和提供有关要件事实的证据。证明责任的分配不仅为法官如何裁判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提供了准则,而且也为当事人如何进行攻击和防御指明了方向。 二、证明责任分配的主要学说 (一)罗马法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 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两大原则: ①原告应负证明责任; ②主张者负担证明义务,否认者不负担证明义务。 (二)德国早期的证明责任分配学说 有关证明责任的传统学说: 1.待证事实分类说:着眼于以事实本身的性质,即待证事实是否可能得到证明以及证明时的难易程度来分担证明责任。其基本思路是根据待证事实证明的难易,决定证明责任的分配。(1)消极事实说:将待证事实分为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认为主张积极事实的人应承担证明责任,主张消极事实的人则不承担证明责任。 (2)外界事实说:将待证事实划分为外界事实和内界事实两大类,主张外界事实的人应承担证明责任,主张内界事实的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2.法规分类说:着眼于实体法条文,从对实体法条文的分析中归纳出分配证明责任的原则。凡要求适用实体法条文中原则规定的人,只就原则规定要件事实的存在负证明责任,无须证明例外规定要件事实的不存在,例外规定要件事实由对方当事人主张并负证明责任。 3.法律要件分类说:依据实体法规定的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同类别分担证明责任,着眼于事实与实体法的关系,以事实在实体法上引起的不同效果作为分担证明责任的标准。 (1)特别要件说:在基础事实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开山鼻祖是德国的韦伯。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在权利发生要件的数件事实中,仅对与该权利的发生有重要关系的事实(即特别要件)进行证明,对于一切权利共同的一般发生要件事实,不必证明。 (2)规范说:建立在纯粹的实体法规范结构的分析之上,从法律规范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寻找分配的原则。将所有的法律规范分成四大类,在此基础上该说对证明责任进行分配,认为: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事实负证明责任;否认权利存在的人,应就权利妨碍法律要件、权利消灭法律要件或权利受制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负证明责任。 (三)证明责任分配理论新说 1.危险领域说:依据待证事实属哪一方当事人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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