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_1046752_设备采购合同文本.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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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工程有限公司 第 PAGE 1页,共 NUMPAGES 17页 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工程有限公司采购管理部 设 备 采 购 合 同 编号: 签订地点:中国 南京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买受方(章):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东山镇科健路1189号 法定代表人:向文武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话: 传真:025Email: 邮政编码:211100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出卖方(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Email: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设 备 采 购 合 同 条 款 1定义 1.1在本合同中(包括附件),如有下列名词及术语,除另有明确说明或上下文另有要求,均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2 “买受方”(甲方)是指 ,一家按照 法律组成及存续的公司,其注册地址 。 1.3 “出卖方”(乙方)是指 ,一家按照 法律组成及存续的公司,具有 资质,能力及必需人员和设备,其注册地址 。 1.4“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签署的、载明买卖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以及日后对原合同做出的任何书面更改。 1.5“合同价格”是指在出乙方完全和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后,买受人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给出卖人的价款。 1.6“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 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7“技术资料”是指与合同设备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 1.8“合同设备”是指出乙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合同附件所列示和规定的。 1.9“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受人和/或买受人委托的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出卖人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分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和减轻出卖人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10“初步验收”是 。 1.11“性能验收”是 。 1.12“最终验收”是指买受人对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3“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4“技术服务”是指由出卖人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5“现场”是指 ,为买受人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1.16“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商业运行前)备品备件和3年商业运行及第一次大修用备品备件。 1.17“随机备品备件”是指在安装、调试、试运阶段所需的备品备件。 1.18“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出乙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的其他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1.19“监造代表”由买受人或买受人委托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 1.20“设备缺陷”是指出卖人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21“运杂费”是指合同设备从出卖人始发到交货地点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保险费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1.22“质保期”为设备正常运行后双方约定的期限或有关标准、规定注明的期限或者为设备交货18个月以后,两者以先到期的为准。 1.23 。 2合同标的 2.1生产厂家、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生产厂家: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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