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担保(抵押和质押)(doc 5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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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担保(抵押和质押)(doc 50页)》.doc

3.1 概 述 3.1.1 定义 担保是指为保证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和其他信贷业务债务人)履行信贷合同约定的义务,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建设银行提供的、保障建设银行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行为。 担保是建设银行信贷业务的第二还款来源,当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建设银行可以要求担保人代为偿还或以处分担保物的方式清偿。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建设银行应与担保人约定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即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3.1.2 种类 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建设银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指保证人和建设银行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建设银行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建设银行只接受保证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不接受保证人提供的一般保证。 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拥有所有权、处分权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建设银行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建设银行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建设银行占有,作为对建设银行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建设银行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按质押物品的不同,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以动产交建设银行占有,并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质押方式。权利质押是指将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权利移交建设银行占有,将该权利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质押方式。 3.1.3担保特殊形式 多种方式担保 多种方式担保是指同一债务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方式进行的担保。在同时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多种担保时须注意: 1. 在实现债权时,保证合同如无特别约定,原则上首先实现抵(质)押权。如果实现抵(质)押权不能全部清偿债权,保证人只对抵(质)押权以外的债权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2. 如果建设银行未经保证人同意放弃抵押权、质押权,则保证人在建设银行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额保证、抵押 最高额保证、抵押是指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其特征是: 1. 担保人只限定担保的最终期限和最高金额,不限定在此范围内信贷的金额、次数、期限; 2. 担保是连续的,在约定的担保期限和金额内,债务人无论使用多少次、每笔金额多少,都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3.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4. 同一般担保方式相比,最高额保证、抵押操作更加简便、灵活。 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或称联合保证)是指由若干个保证人对同一债务提供的担保。共同保证可分为按份保证和连带保证。按份保证是指保证人依保证合同所确定的份额,就主合同债务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连带保证是指各保证人单独或共同对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3.1.4 担保方式选择 建设银行信贷业务目前既可以采用保证、抵押及质押三种担保方式的任何一种,又可采用多种方式担保、最高额担保和共同保证等方式。 信贷经办人员应根据客户信用状况、信贷品种、金额、期限、风险程度以及各种担保方式的特点,合理要求客户采用不同的担保方式。 3.1.5 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分为法定范围和约定范围。《担保法》规定的法定范围为: 1. 主债权:即由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等各种信贷主合同所确定的独立存在的债权。 2. 利息:由主债权所派生的利息。 3. 违约金:指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因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应付给建设银行的金额。 4. 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给建设银行造成损失时,向建设银行支付的补偿费。 5. 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建设银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一般包括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变卖费、执行费等费用。 6. 质物保管费用:是指在质押期间,因保管质物所发生的费用。 如需另行约定担保责任范围,可在担保合同中予以约定。 3.2 保 证 3.2.1 保证人初选 客户向建设银行提出信贷申请时,信贷经办人员应要求客户提供担保方式意向。如采用保证担保形式,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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