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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作裁判文书
发布日期: 2011-10-17 14:31:06
作者: 民一庭 罗 琪
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制作民事裁判文书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事裁判文书制作工作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法发[1992]18号)、《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法发[2003]21号)等。
民事裁判文书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民事判决书,下面就目前民事判决书存在的问题、民事判决书及审理报告如何制作与大家交流一下。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民事判决书存在的问题
现在民事裁判文书实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92样式”,其本身有缺陷,随着审判方式改革,有一定的改进,但由于没有统一样式及要求,导致裁判文书制作整体水平不高,尤其是认定事实上的分析及判决理由上的说明不够。目前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首部内容过于简单
首部其本意主要是体现审判程序的合法性,但普遍存在对程序交待不够,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立案、送达、开庭时间等大都未作表述,没有体现出法院审理案件的完整过程;二是对超审限的原因不作任何解释;三是适用简易程序或特别程序不交待法定事由等。
(二)事实认定不完整、不清晰、不说理
1、当事人诉辩意见的归纳不完整、不准确。
(1)一审裁判文书对当事人诉辩意见的归纳不准确。比如: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要求支付货款;被告对欠款事实认可但辩称原告存在逾期交货及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问题。一审仅认定被告欠款的事实,忽视了本案争议的焦点应为原告是否逾期交货及货物符不符合合同要求。引起被告上诉,结果导致二审改判。
(2)二审裁判文书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归纳不完整。比如:有的认为上诉人的诉讼理由难以驳斥,就采取回避的态度;有的上诉人的一部分上诉意见有理,但又不会对二审的判决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就出现遗漏上诉人有理部分的诉讼理由;有的上诉意见很多,不可能全部引用当事人的意见,就发生断章取义的情况。
(3)有的裁判文书表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时没有反映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增加的诉讼请求,但裁判结果却出现增加的请求,这样结果与诉请显得脱节。
2、认定事实不说明理由。
比如:在裁判文书中只有“原告(上诉人)诉称”、“被告(被上诉人)辩称”,没有诉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大部分是在查明事实之后,单列一段列举证据的种类,用“以上事实,有……证据在案佐证”等模糊语句完成证据引用。甚至有的在“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陈述完之后,直接进入“本院认为”,既看不到诉辨双方有关举证、质证的内容,又看不到法官对证据的分析认证内容。
3、认定事实条理不清。
(1)只写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法院认证,不写事实部分。没有对全案事实进行综合叙述或认定事实相当分散,使二审对原判认定事实的归纳造成困难,导致发回重审。
(2)有些裁判文书将认定事实与裁判说理糅合在一起,层次不分,条理不清,看不出查明的完整事实。
(3)有些裁判文书对当事人的部分诉请没有回答,对无争议的事实叙述得很详尽,而对有争议的事实却避而不谈。对争议焦点的归纳欠缺针对性,重点不够突出。???? ?(三)裁判理由论证不充分
1、表述裁判理由不进行论证。
?(1)说理简单模式化。比如:对于当事人的诉讼主张,简单地用一句话“依据不足”等打发了事,判决结果的产生缺乏说服力。
?(2)说理不全面。一是有的裁判文书中说理不够,通过裁判文书不知一审裁判的理由是否正确;二是只说前半部分。比如:有的民事判决书在认定合同无效时,阐明了合同无效的理由,但对承担“主要责任”、“均有责任”的理由却一字不提,使判令当事人承担责任显得颇有强制性。
(3)论证不透彻。有的裁判文书没有从法理上深入剖析作出判决的法定理由,比如: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合同性质是承包还是租赁,只是直接认定,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定理由,很难使人心服口服。
(4)论证没有针对性。比如:关于定作合同纠纷的判决书,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性质并未发生争议,但仍在判决说理部分先后引用合同及定作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进行论证,这种写法并不能达到增强裁判文书说服力的目的。
2、适用法律不明确。??????? (1)法律条文引用不全面。有的只引用有关法律中笼统的原则性规定,或只引用某条规定,不引用具体的款和项;有的只引用行政法规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而不引用基本法。?????? ?(2)对涉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裁判文书很少阐明裁量的理由、目的及其依据。
(3)引用法律不当,导致判决结果不当。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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