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演示文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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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广州、武汉革命政府的立法概况。南京国民政府是代表官僚垄断资产阶级阶级利益的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权。学习本章,要使学生了解国民政府“六法”的制定、主要内容与特点;了解国民党政府的司法机构与诉讼程序;了解这一法制在维护国民政府统治中的作用,以及这一法制的本质;从法制发展的角度来看这一法制的完备性。 第一节 广州、武汉革命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思想与立法特点 1、立法思想:新三民主义 2、立法特点:作为大革命统一战线组织形式的国民党,代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职权。 二、1925年《政府组织法》的特点 1、确立了执政党指导和监督政府的原则。 2、采用了集体领导的原则。 3、实行议行合一的一权制。 三、刑事立法的特点 1、立法不统一 2、设立了一些新罪名 3、规定了对党员犯罪加重处罚的刑法适用原则。 第二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机关 二、立法活动 第一阶段:民国六法体系初建阶段 第二阶段:民国六法体系修订、完善阶段 第三阶段:六法体系被废除阶段。 三、立法特点 1、 标榜以孙中山的遗教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 2、 制定大量特别法。 3、 采取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的法律体系。六法和《六法全书》:六法(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六法”及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汇编,就是《六法全书》 4、 判例、解释例等也是审判的依据。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制宪活动 一、《训政纲领》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背景:1931年召开“国民会议”制定通过的。 2、主要内容: ①规定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②采取“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③虚伪地罗列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④发展官僚资本。 3、评价:这是国民政府时期使用时间最长的宪法性文件,内容反动,针对共产党人和进步人士。 二、《五五宪草》 1、背景:九·一八事变后,全国人民要求团结抗日的呼声日益高涨。 2、主要内容:人民无权,地方无权,总统个人集权。 3、评价:此宪草以后成为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由于抗日战争爆发,此宪草没有成为正式宪法。 三、《中华民国宪法》 1、制定背景:抗战胜利后,蒋介石发动内战,召开“伪国民大会”制定的。 2、主要内容:①以“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之名,行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之实;②罗列了人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利;③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为名,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 3、评价:这是中国在1949年前制定的第二部正式宪法,内容完整,利于进行国民党和蒋介石的统治,有其反动性,但无法挽救国民党政府失败的命运。 第四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刑事法律 一、《中华民国刑法》 1928 年国民党政府公布第一部《中华民国刑法》,通称旧刑法。 1935 年公布修订第二部《中华民国刑法》,通称新刑法。 二、新刑法的主要特点 : 1、原则体例均效法西方刑法。2、“罪刑法定”原则。3、时间效力上“从 新 从轻”。4、空间效力上的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辅,兼取特定犯罪的保护主义和世界主义。5、刑罚分主、从刑,另有保安处分。保安处分无需犯罪事实、无需诉讼程序,成为迫害共产党人及革命人民的主要方式之一。6、设定多种罪名镇压共产党及民众的反抗行为。7、维护封建夫权和家庭伦理关系,维护尊卑等级制度 三、刑事特别法及其特点: 国民党时期的刑事特别法大多锋芒指向共产党和革命人民,效力高于刑法典。主要有《惩治盗匪暂行条例》、《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 1939 年秘密发布的《共产党问题处置办法》。 1947 年颁布《勘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 国民党政权的刑事特别法具有以下特点 : 1、补充、扩大了刑法典中关于犯罪的范围,许多特别法规均是针对共产党和反抗国民党统治的进步力量而制定,有极为明显的政治性。2、规定了比普通刑法更为苛重的刑罚,带有强烈的重刑主义色彩。3、刑事特别法效力高于普通刑法典。在实际上众多的特别法排除了刑法典的适用。4、特别法规定的犯罪多由“军法机关”特种刑事法庭审理,排除了普通诉讼程序的适用。 四、刑事立法的特点 1、刑事特别法数量多,适用时间长。 2、刑法典立法技术渐趋完善。 3、进一步革除刑法中的礼教内容,但没有完全清除礼教对刑法的影响。 4、刑法典吸收了世界各国先进的刑法理论与原则。这一特点尤其表现在新刑法典中。 第五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民事法律 一、制定: 《中华民国民法》,1929-1930年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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