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投稿的法律性质与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的完善(论文资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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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投稿的法律属性与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的完善 温兴斌 (浙江师范大学 浙江金华 321000) [内容提要]:在可否“一稿多投”的讨论中,言高又似乎理正的声音就是,一稿不准多投,一女不得二嫁。本文认为,一稿多投究竟可否,应从投稿行为的法律属性上进行分析;从合同法角度,投稿属于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从宪法的角度,投稿属于言论自由范畴,具有母法基础;从著作权法角度,投稿主要是作者行使其作品使用权的行为,可以重复;从信息传播与广大民众意愿的角度,一稿多投有其深厚的现实基础;因而,一稿多投应当允许,现行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投稿 法律属性 要约邀请 著作权 完善 一稿多投,是指作者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某一未发表作品同时或在特定时限内投寄给多家报刊杂志社或出版社等并希望被采用的行为。传统观点认为,一稿多投是一种不道德行为[1],媒体出版部门一贯反对[2],同时,也有人指出,这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危害严重[3]。但是,面对生活中此种现象屡禁不止,而且呈现愈演愈烈趋势时,也有人分析说,此虽违法,可事出有因,有其一定的合理性[4];更有学者质疑:“著作权法并没有直接设定‘一稿多投违法’的刚性条款”,按照法无禁止即合法的原理,一稿多投不违法[5]。 对此,究竟该如何认识?本文试从投稿行为的法律属性入手进行一番探析,以期对共识的形成有所裨益。 投稿行为的法律属性 投稿,是作者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某一未发表作品投寄给报刊杂志社、广播电视台或出版社并希望被采用的行为。从作者与媒体出版部门之间就用稿所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上看,投稿无疑是形成这一关系的前置环节;从合同法角度看,投稿这一民事行为应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有人曾认为,投稿是“要约”。“作者向期刊、报纸投搞,应视为就一部特定的作品发出相同条件的要约,因此,他在投稿之后的一定期限内,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将件再投给第二家。就不受到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一种言论思想在可以发表,到了北京也同样可以;本身就是的,任何合理并具有文化价值的合法传播。在人民网上展“您赞成‘一稿多投’吗?”的网调查,613人,83%的网友“赞成”7%的人“说不清”10%的人“不赞成”目前大多数媒体的编辑,不会及时回信告知稿件是否被采用单位对每一个要刊登的作品都事先向作者发出著作权许可使用要约函,提出许可使用的条件(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期间、是否专用、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等),等作者作出承诺再刊登作者可以马上作出承诺,也可以在一稿多投后等收到多个要约进行比较和选择之后再承诺其中一个要约如果一份著作权许可使用要约函提出的是某的专有使用权,作者作出了承诺,却同时又对另外的要求许可在同样的或相重叠的地域范围和期间使用的要约作出承诺,构成违约著作权专有使用权侵权长此以往,稿酬市场化,作者与之间形成地位平等的市场供求关系。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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