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艺品加工企业安全检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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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et3 Sheet2 Sheet1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8条第(五)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7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48第(三)项 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86条第(二)项 质监局 (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使用设备安全管理 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15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76条 (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83条第一款第(二)项 起重机械出厂时,应当附有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11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使用和维护说明;   (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三)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四)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五)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六)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七)使用登记证明。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21条 登记标志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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