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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间断电源系统(UPS)技术要求书
2.15 不间断电源系统(UPS)
2.15.1.1 说明
1. 不间断电源系统(UPS)须包括一组整流器/蓄电池充电器,蓄电池,逆变器,静态旁路转换开关,同步设备,保护装置,外部机械旁路开关及附件,如本规范之规定。当正常电源发生故障或供电质素变坏时,在规定的允许限度内自动连续不间断地维持供电。在应急期间,由蓄电池放电经逆变器向负载连续供电须能维持到所规定的时间或等到正常电源恢复供电为止。
2. UPS须设计成模件化使可藉并联多个模件来增加 UPS之功率以满足新的运行需要和提高可靠性。由一个模件组装成多个模件须能在工地进行并不需太长的安装时间而且不需要将设备运回工厂改装。
3. 在单个模件系统中须装备整流器/充电器,逆变器,静态旁路开关,及具备所有必需的监视和控制功能并装置在一个柜中。多模件系统中,每个模件须各自有单独的柜体装备整流器/充电器,逆变器及单模件所需的监视和控制功能则在另一单独的柜体中装置此独立的柜体预置设系统的监视和控制功能和旁路开关。
2.15.1.2 说明
1. UPS必须设计为连续可靠运行的需要,对 UPS的每个单独的模件,即整流器/充电器单元,逆变器单元及静态开关等的 “平均故障间隔时间” (MTBF)必须超过 8760小时。
2. 为保证最小停机时间,UPS的 “平均修理时间” (MTTR)不得超过 1小时。MTTR须包括诊断故障和在工地更换模件并修复至正常工作状态所需的时间。
3. 以上引述的额定值须为计入适当的降低额定系数后的有效值。额定值须经调整以适合当地的条件,即最高环境温度等。在确定 UPS的容量时必须考虑由于所接负载的非线性而引起的降低额定系数。
4. 标准
整个 UPS须根据有关国家规范或等同于下列标准之最近修改本进行设计和制造﹕
A. BS727 无线电干扰测量仪器
B. BS800无线电干扰限度
C. BS4417 半导体整流设备
D. BSCP1013接地
2.15.2 产品
2.15.2.1 系统之运行
1. 正常运行
2. 关键负载须由逆变器连续供电。整流器/蓄电池充电器由主电源供电并向逆变器供直流同时向蓄电池浮充电。
2.15.2.2 应急
1. 主电源故障,关键负载由逆变器供电而不经任何切换自蓄电池取得电源。主电源故障或恢复均不应中断对关键负载之供电。如在主电源恢复供电前蓄电池已完全放电,则 UPS须自动切断。
2.15.2.3 再充电
1. 主电源恢复后,整流器/蓄电池充电器供电给逆变器同时向蓄电池再充电,以上之运作须自动进行并不应中断对关键负载切断。
2.15.2.4 静态旁路
1. 如 UPS必需停止服务进行维护或因内部故障或严重过载而需进行修理,须经静态旁路转换开关将负载转换至外部交流电源而不中断供电。在 UPS的逆变器自动同步于交流旁路电源后,进行负载再转换。一旦电源已同步,静态旁路开关须并联两个电源而将负载自路电源转换至 UPS的逆变器输出上并允许逆变器突接于负载然后断开路输入电源。
2.15.2.5 降级
1. 如仅蓄电池需要维修而停止服务,须由断路器将其自整流器/蓄电池充电器和逆变器上断开。此时 UPS须能继续起作用除排交流主电源中断。
2.15.2.6 机械旁路方式
1. UPS必须装置外部机械路旁开关以便手动将整个 UPS旁路进行维修。负载转移至旁路电源及自旁路电源转回须由 “先通后断”的顺序转换以使转换中对负载之干扰不超过本规范之规定。
2.15.2.7 对设备功能之要求
1. 材料,零件及部件
A. 组成 UPS之材料及零件必须为新制成,高质量,无任何缺陷及不完善之处。
B. 所有电子装置必须为全固态。所有半导装置必须密封。继电器均须为防尘型。
C. 所有固态的电力部件和电子装置的最高工作电压,电流和 di/dt率不得超过其制造厂商制定额定值的75%。固态组件外壳的工作温度不得超过其额定工作温度的75%。电解液电容器须为计算机级,其工作电压应低于额定电压之75%。
D. UPS之设计须使瞬变,电压尖峰,电涌等受到抑制且不出现于UPS之输出电路中。
E. UPS的固态功率切换电路和控制系统须为单元化结构便于维修并缩短停机时间。所有固态的功率切换单元最好为抽出式并可于 UPS之前方抽出。
F. UPS之设计须能易于进入单元和组装之内部。零部件,试验点和端子的放置位置必须易于接近以作回路检验,调整和维修而不需移开任何邻近的组件或组装。
2.15.2.8 自诊断设备
1. UPS须装置足够的内置诊断设备以便于查明故障,维修和电路校验。UPS的每个电路组件必须有适当的指示和测试点以使每个组件的运作状态得按需要受到监视。UPS须装备事故记录仪以便当需要时提供关键性数据或状态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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