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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处理中举证的技巧

窗体顶端 讲课人:罗 如 圭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决策选定专家 湖南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顾问 湖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 湖南红网特聘劳动保障事务专家 湖南保利劳动保障事务有限公司首席专家 (曾任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助理巡视员兼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总队长)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处理中举证的技巧和方法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引起仲裁、诉讼时,通常是由用人单位作为被告和被申请人,据统计,用人单位当被告的几率在90%以上。而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结案的情况来看,90%以上的几率又是以用人单位败诉而告终。败诉的原因,当然主要是实体方面的原因,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的确存在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实;但是,许多案件用人单位在事实方面并不存在问题,可是在仲裁和诉讼中也败诉了。这是什么原因呢?我们做了研究,败就败在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单位没有违法的行为或者行为轻微。因此,如何举证,掌握举证过程中一些可供操作的技巧和方法,对每一个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者来说,就十分重要。平时管理好应该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还可以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据湖南省的调查,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方面提出的仲裁和诉讼请求的费用,多的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如果用人单位注意好举证的技巧和方法,完全有可能做到降低支付的数额,甚至可以做到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不支持申请人和原告的请求。作为一个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来说,在发生劳动争议以后,能使案件的处理得到对单位比较有利的结果,是不是也是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水平高低的衡量呢?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采取“谁主张谁举证”与“谁作为谁举证”,“谁存证谁举证”相结合的原则来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在这方面作出了倾向于劳动者的规定,对于保护劳动争议案中弱势群体的利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中最需要用人单位注意的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据此,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提供和保留自己掌握和管理的证明材料,已经成为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 ? ? 今天我要讲的内容,就是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中,哪一些材料是应该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而需要提供作为证明材料的?用人单位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具体有哪一些举证的责任?在举证过程中,有哪些可供操作的技巧和方法? 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和公示的举证责任和举证的技巧 ? ?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一)劳动规章制度对员工具有约束效力成立的条件 ? ? 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很多,但并不是所有的规章制度都具有劳动法律意义上的规章制度,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事项的制度才是劳动规章制度,也只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才能对员工具有约束力。 ? ? 一个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约束员工,这要从三个方面来加以衡量: ? ? 1、要看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合法。即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等相违背。 ? ? 2、要看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对经过了民主程序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还要注意保留相关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 ? ? 3、要看规章制度是否已经向员工公示告知。在向员工公示和告知时,还要注意保留已公示和告知的证据。 (二)用人单位在制定和公示劳动规章制度时常见的问题 ? ? 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无疑是由用人单位所掌握管理的。然而,目前许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公示和管理中却存在以下常见的问题: ? ? 1、未经平等协商程序确定。 ?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应该经过平等协商程序,即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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