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新药临床研究的技术要求.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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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新药临床研究的技术要求

中药新药临床研究的技术要求   中药新药的临床研究包括临床试验和生物等效性试验,临床试验分为Ⅰ、Ⅱ、Ⅲ、Ⅳ期,临床研究须符合我国《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的有关规定。   一、临床试验   (一)I期临床试验   1.目的   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在具有技术可行性时需进行药物代谢动力学研究,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2.适应范围   对于一、二类及《新药审批办法》规定的某些三、四、五类新药,应进行Ⅰ期临床试验。   3.试验设计   试验方案由申办者和研究者共同商定。必须由有经验的合格的医师及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中医药理论,结合临床实际进行设计。   (1)临床研究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具有Ⅰ期临床试验条件的药品临床研究基地。   (2)受试对象?选择健康志愿者,特殊病证可选择志愿轻型患者。   年龄:一般以18-50岁为宜。性别:一般男女例数最好相等。健康状况:必须经过健康检查,除一般体格检查外,并经血、尿、粪便常规化验和心、肝、肾功能检查,均属正常者。并注意排除有药物、食物过敏史者。妊娠期、哺乳期、月经期,及嗜烟、嗜酒者亦应除外。注意排除可能影响试验结果和试验对象健康的隐性传染病等。受试例数:20-30例。   (3)给药方案 剂量确定应当慎重,以保证受试者安全为原则。应当充分考虑中医药特点将临床常用剂量或习惯用量作为主要依据。亦可参考动物试验剂量,制定出预测剂量。然后用其1/5量作为初试剂量;对动物有毒性反应的药物或注射剂的剂量,可取预测量的1/10~1/5量作为初试剂量。试验应事先规定最大剂量,可参照临床应用该类药物单次最大剂量设定。从初试起始量至最大量之间视药物的安全范围大小,应根据需要确定几个剂量级别,试验从低剂量至高剂量逐个剂量依次进行。如在剂量递增过程中出现了不良反应,虽未达到规定的最大剂量,亦应终止试验。在达到最大剂量时,虽无不良反应亦应终止试验。一个受试者只能接受一个剂量的试验。首先进行单次给药安全性考察,是否需要多次给药及给药次数应依据该药特性和疗程等因素确定。   4.不良反应的判断与处理   确定不良事件与药物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用药与出现不良事件的时间关系及是否具有量效关系;停药后不良事件是否有所缓解;或在严密观察并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重复给药时不良事件是否再次出现等。   对于试验中出现的不良事件应认真分析,仔细鉴别。必要时做相应的保护处理。在试验中出现的任何异常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结果、或其他特殊检查结果都应随访。   5.观察和记录   按照试验方案,制订周密的病例报告表,逐项详细记录。对于自觉症状的描述应当客观,切勿诱导或暗示。对于所规定的客观指标,应当按方案规定的时点和方法进行检查,若有异常应当重复检测再予确定。   6.试验总结   根据试验结果客观而详细地进行总结,对试验数据进行统计学处理,确定临床给药的安全范围,提出Ⅱ期临床试验给药方案的建议,并作出正式书面报告。   (二)Ⅱ期临床试验   1.目的   对新药有效性及安全性作出初步评价,推荐临床用药剂量。   2.适应范围   第一、二、三、四、五类新药。   3.基本要求   (1)遵循随机盲法对照原则,进行临床试验设计。试验组与对照组例数均等。试验组例数不少于100例,主要病证不少于60例。   采取多中心临床试验,每个中心所观察的例数不少于20例。   (2)对罕见或特殊病种可说明具体情况,申请减少试验例数。避孕药要求不少于100对,每例观察时间不少于6个月经周期。保胎药与可能影响胎儿及子代发育的药,应对婴儿进行全面观察与随访,包括体格和智力发育等。   (3)对受试者要严格控制可变因素,保证不附加治疗方案范围以外的任何治疗因素。应对受试者进行依从性监督。   (4)观察的疗程应根据病证的具体情况而定,凡有现行公认标准者,均按其规定执行。若无统一规定,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对于某些病证应进行停药后的随访观察。   (5)四类新药原则上按原剂型的功能主治进行临床试验,主治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功能主治,应在申报临床时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实行。   4.试验设计   临床方案由申办者和研究者共同商定。必须由有经验的合格的医师及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中医药理论,结合临床实际进行设计。   (1)临床研究单位   临床试验必须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临床研究基地中选择临床研究负责和承担单位,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如需增加承担单位或因特殊需要在药品临床研究基地以外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研究,须按程序另行申请并获得批准。   (2)病例选择   临床研究以中医病证、证候为研究对象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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