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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稽核业务座谈会
採購稽核業務座談會 採購稽核小組執行秘書 謝秘書宏偉 95年8月17日 大 綱 壹、前言 貳、採購稽核業務簡介 叁、稽核監督狀況分析 肆、採購各階段缺失態樣及案例探討 伍、結論 壹、前 言 本府採購稽核業務已進行6年7個月,發現各機關學校及單位採購業務諸多值得檢討改進,其中有承辦人員「作業問題」,亦有機關首長須注意事項及「決策問題」,本座談會乃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邀請進行雙向溝通,以避免採購缺失重覆犯錯,以提升本縣採購品質。 貳、採購稽核業務簡介 一、採購稽核之法源 (一)政府採購法第108條。 (二)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 (三)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四)台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作業注意事項 (五)台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標準作業程序 二、採購稽核小組組織 召集人 :陳副縣長威仁 副召集人:張參議邦熙 執行秘書:謝秘書宏偉 稽核委員:33人(本府各局室) 稽查人員:43人(本府各局室及5位專職人員) 三、採購稽核之任務 (一)透過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資料庫、民眾檢舉及 媒體報導等管道,就稽核監督範圍內有異常之採購案件予以稽核監督。 (二)遇機關辦理採購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者,函知採行改正措施,並副知其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違失情節重大者,得另通知機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應就上述執行情形予以追蹤管制;如尚涉有貪瀆之虞者,副知法務部政風司。 (三)遇廠商涉及陪標、圍標或機關人員涉及貪瀆、洩密、圖利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理,以防杜犯罪。 四、採購稽核目的 藉由稽核監督之手段,促使機關確實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俾建構公開、公平之採購環境,以確保採購品質。 五、確保採購品質方法 (一)由採購專業人員辦理-專業化 (二)參加採購專業人員教育訓練-避免重覆犯錯 (三)採購稽核-預防及導正 (四)採購申訴-補救措施 叁、稽核監督狀況分析 一、採購種類統計表 二、採購種類比例統計 肆、採購各階段缺失態樣及案例探討 一、規劃設計階段 案例一:○○機關辦理兩件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採購案,(如附表) ,其預算來源皆相同,且兩案之履約地點皆為同一村同一鄰,工程性質皆為駁崁工程,決標日期皆為同一天,而機關首長即均於簽呈內批示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有分批採購之情形。 法條:政府採購法第14條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同條第2項規定:「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正確作法 由於機關每年辦理諸多未達公告金額之小型零星工程,請依工程會函示:「...轄區內以同一補助款辦理已可預知之同性質工程,為避免化整為零,違反本法第14條規定,宜併案招標或採複數決標方式辦理。」,另本府採購中心已函告有關本府工程採複數決標辦理原則及工程採複數決標投標須知範本,請配合上揭規定辦理,以提昇採購效率及維護採購品質。 法條:政府採購法第26條 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 第2項規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 第3項規定:「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 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6點: 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例如JIS、ACI、ASTM等)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後再行辦理:(一)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二)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規劃設計者與會協助。(三)委託審查:委託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並得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與會。前項技術規格,其有審查前例者,得免重複為之。 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12點: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之:(一) 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是否為同等品。(二) 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廠商代表、原設計者與會,以確認是否為同等品。(三) 委託審查:委託原設計者、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確認是否為同等品。審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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