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敏等译-诉讼权利的滥用:程序正义的比较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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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权利的滥用:程序正义的比较标准 [意]米歇尔·塔鲁佛4著 刘 敏” 陈爱武 译 一、APR概述 Abuseof 综观各种法律制度,给人总体感觉是:滥用诉讼权利(the 题随处可见。但各国并未真正意识到司法中的权利滥用现象,对于APR问题的意义和重要性的认识也未 达成统一,那种相信在任何地方都存在能够预防和制裁诉讼权利滥用现象的有效可行的救济方式是没有 根据的。 有人也许会说,没有一个法律制度完全不关注APR问题,但这只是问题的开始,而不是问题的结束, 因为,诉讼权利滥用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实际上,各国的情况大不相同:有些国家,例如法国,明确规定 了APR的一般规则并授予法院处罚权…。这样的规定同样存在于那些以法国法为立法蓝本的国家的法 律之中(如比利时,在某种程度上荷兰也是)。相反,有些国家没有明确的APR规则,而是以“诚实信用” 的一般条款为标准衡量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例如,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第88条)。拉美有些国家就有类 似规定,特别是拉美标准示范法赋予诚信和公正原则非常抽象的功能,并以此“制止程序欺诈及其他违法 或延迟行为”。另一些国家的情况介于两者之间——姑且这么说——他们对APR已有了一定的认识,但 认识还不十分清楚,还不能通过法律对它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 可见,各种制度处理APR问题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普通法系国家未对APR作出明确定义,但有大 量、复杂的制裁APR的判例和被用以防止和惩罚诉讼权利滥用行为的制裁措施。大陆法系国家也各不相 同:有的有一般规定或原则,如法国、比利时、日本及几个拉美国家;有的仅有模糊的规定,如意大利;还有 的虽未使用“滥用”的概念,但制定了具体的程序规则,仅在需要填补法律空白和解释具体规则时才参考 各类一般条款。 各种法律制度对于APR的角色和重要性的认识也不尽相同:有些国家认为规制APR是确保司法准 确、公正的重要途径,而有国家则认为它是无关紧要的,他们只在诉讼策略被字面上界定为“滥用”时才加 以考虑。 因而,关于APR的看法是复杂多变的,但程序应依照一般的诚实信用的标准,逐步实现公正与正义已 成为其发展趋势,对APR的基本认识已达成统一。然而,这样的思想是以不同的形式、多变的、甚至是零 碎的方式反映在我们的报告里。当然,我们的报告并不是权威的,以清楚的论点、结构和理性思维构成的 一成不变的体系;相反,它是一幅现代的、某些部分显得抽象或过于通俗的图画,有些观点相互重复或矛 盾,在整篇论文中随处可见不同形式和语调的画卷。 从分报告中所包含的各国有关APR的具体规定来看,我们可以从中归纳出一些基本的结论。 本文为国家杜科基金项目一“诉权保障研究一宪法和民事诉讼法视角的考验”(项目批准号07b哪o)。本文原是由意大利帕维亚大 学塔鲁佛教授撰写的国际诉讼法协会1998年在新奥尔良图莱恩大学召开的学术研讨会的综合报告,该综台报告的基础是各地区和 各个国家的分报告,本文在翻译过程中有所节删。 · 意大利帕维亚大学教授。 ·+刘敏,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以制裁。关于滥用上诉权的类似规定,见该洼的559条、5sI条以及628条。 ·139- 万方数据 垒瞳洼堡透监!!!!生壹至鲞 大多数国家存在关于诉讼权利滥用的一般规定或基本原则”。大陆法系中最基本的原则是有着不 同名字的“诚实信用条款”如:诚实、公平、适当等等。这一条款的适用基于以下理由:一方面,APR问题不 是独立的、概念性的或自治性争议;相反,它根植于法律的一般规定。众所周知,“滥用”的基本概念来源 于实体法(特别是财产法),APR来源于法律制度中假定存在的最高标准——公正和正确的一般价值需 要。另一方面,至少在某些国家,可能被用来定义司法活动中的滥用的“程序正义”,其具体内容的发展还 不够充分,需要“诚信条款”加以弥补。当然,我们都是在程序语境中谈论公正,这或许可以说,“公正”也 是大陆法系程序法的基本价值之一(许多国家还有宪法性的基本规定)。然而,“程序正义”与APR的联 系在许多法系中仍然是模糊而落后的。因而,有必要从传统的“诚实信用条款”(诸如公平与正义)中寻找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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